喬丹與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占有物返還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1民終2198號
判決日期:2020-10-19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喬丹因與被上訴人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唐發電公司)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不服托克托縣人民法院(2018)內0122民初17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喬丹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大唐發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喬丹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原審法院(2018)內0122民初1702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支持喬丹的一審訴訟請求;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由大唐發電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錯誤。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大唐發電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內0105民初8998號民事裁定書。該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喬丹的配偶趙少輝(已去世)在大唐發電公司處存有的企業年金、養老保險金及股金余額74726.62元。對此喬丹明確提出異議。喬丹對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書完全不知情,且喬丹在賽罕區人民法院的所有涉訴案件均已完結,對涉訴財產的分配也已明確判結,不涉及喬丹向案外人存在的任何支付義務。對此,喬丹與一審法院承辦法官進行了明確釋明,但一審法院依舊作出駁回喬丹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綜上,喬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上訴,望二審法院依法支持喬丹的上訴請求。
大唐發電公司辯稱,賽罕區人民法院(2017)內0105民初8998號民事裁定書及2017、2018年《協助執行通知書》表明涉訴款項已被凍結,因此要等收到解除凍結的通知后再支付涉訴款項。
喬丹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大唐發電公司將喬丹配偶趙少輝留有的養老保險金、企業年金及股金余額中37363.31元支付給喬丹;二、判令大唐發電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8月15日,呼市賽罕區法院作出(2016)內0105民初92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第二項判令“被繼承人趙少輝在其單位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留有的養老金、企業年金及股金余額74726.58元,由趙文宗、路居花分得18681.65元,喬丹分得37363.31元”。2017年12月13日,賽罕區法院作出(2017)內0105民初8998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申請人(喬丹)銀行賬戶存款10萬元人民幣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2017年12月19日,賽罕區人民法院向大唐發電公司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喬丹在該公司留有趙少輝企業年金、養老保險金及股金等價值人民幣10萬元。2018年12月14日,賽罕區法院再次針對該筆財產向大唐發電公司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期限為兩年,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罰款:(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大唐發電公司有協助法院執行的義務,不得轉移該財產,因此,喬丹以大唐發電公司用各種理由推脫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對喬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駁回喬丹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4元,由喬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巴特爾倉
審判員何建軍
審判員蔡世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竹馨
書記員王兆鋒
判決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