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西諾電氣有限公司與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張維明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16民初2738號
判決日期:2020-10-19
法院: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西諾電氣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源建筑公司)、被告張維明、第三人魏巨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魏巨仁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500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貨款實際清償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1年11月16日,因被告張維明和第三人魏巨仁共同利用被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接商南縣XX小區項目XX#、XX號樓的水電安裝工程,該工程地需要原告供應配電箱和多媒箱體,原告遂與被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2013年8月14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供貨義務,并于2012年與被告張維明進行了結算,結算金額為34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5萬元貨款未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廣源建筑公司辯稱,該合同是案涉的項目部簽訂并履行的,與其公司無關。
被告張維明辯稱,欠付原告貨款5萬元屬實,但原告必須向第三人魏巨仁出具相應的票據材料后被告才能付款,且因其只是案涉項目工地的負責人員,該筆款項應由被告廣源建筑公司支付。
第三人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維明借用被告廣源建筑公司的資質承攬了商南縣XX小區項目XX#、XX號樓的水電安裝工程,且被告張維明系該工程的項目經理。因該工程需要原告供應配電箱和多媒箱體,被告張維明遂以被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廣源建筑公司在原告處購買配電箱及多媒箱體,合同總價款36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廣源建筑公司交付了貨物,雙方于2013年11月20日進行了結算,結算總金額為340000元。結算后,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了貨款,現下欠5萬元未支付。2018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廣源建筑公司發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廣源建筑公司于收到該函件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原告下欠的5萬元貨款,2018年1月22日,該函件送達被告廣源建筑公司。
另查明,第三人魏巨仁系被告張維明所雇傭的工作人員。
以上事實有買賣合同、結算單發貨清單、催款函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維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陜西西諾電氣有限公司下欠貨款50000元,并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直至貨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陜西西諾電氣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張維明與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燕璇
審判員任秀麗
人民陪審員田紅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胡瑾
判決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