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與肥西縣日晨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111民初3823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訴被告肥西縣日晨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振,被告肥西縣日晨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工程保修義務不因合同解除而豁免);2、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490191.92元;3、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工資款1880000元;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1、原告將合肥寶能城二期住宅項目12#、13#主體及二次結構勞務、車庫工程分包給被告;2、合同工期為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以建設單位實際開工令為準),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365歷天(總工期不變)。暫定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905000萬元;3、工程承包方式為建筑面積平方單價包干,建筑面積為35000平方米;4、被告應保障原告免于承擔因工資糾紛及其他債務支付方面的一切責任和風險;5、被告無意繼續履行合同時,原告有權解除合同、有權拒付工程款,被告應予接受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6、因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被告承擔因此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7、凡應由被告完成的工程內容被告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完成時,原告可安排他人代理完成,原告可按實際發生金額的兩倍從被告結算款中扣除;8、除原告書面認可外,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將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否則原告有權終止合同,并拒付工程款;9、被告不能按照原告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完成這個分包工程或其中任意一區段的工作,則每一區段工作的延誤都將被視為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被告須承擔工期違約金2萬元。該合同還對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等事項進行了相應約定。2017年1月20日,被告就其承攬工程提前與原告進行最終結算,最終結算的工程款總額為11165092.08元。結算協議中明確約定上述結算金額為一次性包死,包括被告完成和未完成工作內容及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所需的一切費用。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中主體結構封頂支付70%工程款的約定,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為7815564元。但因被告多次要求提高付款比例,原告考慮到合肥市當地政府、建設單位春節前的維穩要求,最終被迫以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9484100元,剩余未達到支付條件的工程款為1680992.08元。被告在收到上述工程款后違背最終結算協議的約定,以停工要挾原告增加合同價款,在原告明確拒絕后,又指使其所屬班組及農民工圍堵原告項目部惡意討薪。原告多次發函要求被告組織人員復工,但被告卻以“不撥付工程款無法施工”為由自2017年5月30日起無故停工至今,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2017年10月17日,原告就被告的違約行為向被告發函函告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對被告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進行施工,原告為此向第三方共計支付工程款1585592元。此后,因被告一直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其所屬大量班組及農民工多次前往合肥市建委等部門上訪,合肥市建筑領域維護農民工權益辦公室于2018年1月12日向原告發函,要求原告就被告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款進行墊付。迫于政府部門的壓力,原告陸續為被告墊付工資款共計188萬元。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解除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被告依法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對其超付的工程款以及墊付的工資款有權要求被告進行返還。
被告肥西縣日晨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要求和被告解除勞務分包合同,非出自被告真實意愿,由于原告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造成工程停滯,在此情況下,被告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屬于原告單方違約。且在被告非自愿的情況下停工、進駐第三方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此帶來的損失應當原告承擔。原告訴請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沒有經過最終的決算,工程款項沒有最終確認,應該按實際的施工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對最后的工程量進行決算,確定工程款給付情況。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原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與被告肥西縣日晨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原告將其承包的合肥寶能城二期住宅項目12#、13#主體及二次結構勞務、車庫工程分包給被告施工,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905000萬元,工程承包方式以建筑面積平方單價包干,建筑面積為35000平方米,被告無意繼續履行合同時,原告有權解除合同、有權拒付工程款,被告應予接受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因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被告承擔因此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凡應由被告完成的工程內容被告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完成時,原告可安排他人代理完成,原告可按實際發生金額的兩倍從被告結算款中扣除;被告不能按照原告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完成這個分包工程或其中任意一區段的工作,則每一區段工作的延誤都將被視為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被告須承擔工期違約金2萬元。在合同的專用條款付款方式中雙方還約定:待承包人與建設單位結算完并付款后支付被告至結算額的95%,剩余5%待保修期(2年)期滿后視質量情況退還。合同簽訂后,被告組織了施工。2017年10月17日,雙方因工程施工發生爭議,原告向被告發函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并2017年1月20日,雙方就分包承建的工程進行結算,并達成《結算協議》,確定結算面積為35885平方米為雙方認可最終結算面積。被告最終結算暫定金額為11165092.08元。且約定該結算金額為一次性包死,包括被告完成和未完成工作內容及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所需的一切費用。至2017年1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9484100元。另2018年1月12日,合肥市建筑領域維護農民工權益辦公室向原告發函,要求原告就被告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款進行墊付,原告陸續為被告墊付工資款共計188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的《企業營業執照》、《企業基本信息查詢單》、《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結算協議》、《付款明細表》、《收據》、《解除合同通知書》、《公證書》、《關于12#、13#未完工工程款告知函》、《寶能城二期住宅工程主體勞務分包合同》、《會議紀要》,被告肥西縣日晨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總決算單、涉案工程面積對賬單、合同外增加項目簽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證明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與被告肥西縣日晨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
二、駁回原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762元,由原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倪友柱
人民陪審員許淑萍
人民陪審員張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羅曉潔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