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08民初905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賴才宏、被告代理人吳志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218307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0萬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將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貨款金額變更為1913070元,并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逾期付款違約金10萬元為暫計算款,實際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8日,原告中標了被告招標的寧波市智能警務亭采購項目,采購的警務亭以被告的訂單合同為準。警務亭的式樣、尺寸等數據均由被告提供。被告分四次與原告簽訂合同,合同總價款為609.5萬元。原告己按合同將警務亭安裝到指定位置,所有安裝的警務亭均己在使用。被告僅支付部分貨款,余款一直拖延不付。故具狀起訴。
被告辯稱:一、合同訂購警務亭為61個,原告交付了58個,其中5個未驗收。另有3個未交付。二、被告已支付4181930元。三、用戶單位在使用原告已交付的警務亭中發現存在大量質量問題。四、被告從原告安裝的警務亭中抽取了3個委托浙江省方正校準有限公司(簡稱方正公司)進行鑒定,鑒定報告顯示原告已交付的警務亭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五、2019年7月29日的驗收單中涉及的22個警務亭驗收時間未滿一年,質保金的付款條件未成就。六、原告主張違約金,但沒有任何材料顯示原告的實際損失。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圍繞訴訟請求,當事人提交了相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質證:一、對證據一即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研究成交通知書、四份寧波市智能警務亭項目采購合同無異議。二、對證據二即三份驗收單,只是形式上的驗收。三、對證據三即付款憑證無異議。原告質證:一、對證據一即銀行電子回執及承兌匯票無異議。二、對證據二即寧波市智能警務亭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三、對證據三即技術分析報告的三性均有異議,包括不能確認所涉分析對象是否為原告制造,因為當時有三、四家公司在和被告合作;保修期為一年,而不是八年;2020年6月19日這個時間點還沒到來,該報告卻落款該時間點;從該報告中看不到相應鑒定資質等。經審查,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三即技術分析報告,尚不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不予采信。對原告證據,被告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力,將根據全案案情予以綜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被告依據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選定原告為警務亭項目入圍單位。2018年10月24、25日,雙方簽訂警務亭項目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一),其中約定甲方(被告)采購3×6M警務亭21個,單價9.54萬元,總價200.34萬元,包含運輸、安裝;安裝地點另行具體通知;乙方(原告)將訂單數量的警務亭安裝到指定位置后,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1001700元)的貨款,警務亭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45%(901530元)的貨款,剩余5%(100170元)作為質保金,驗收滿一年后支付;甲方無故逾期驗收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手續的,甲方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之后,原告交付并安裝了警務亭。2019年1月16日,被告在驗收單上對采購合同一所涉警務亭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并蓋章確認。
2018年11月2日、5日,雙方簽訂警務亭項目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二),其中約定甲方(被告)采購3×6M警務亭10個,單價9.54萬元,總價95.4萬元,包含運輸、安裝;安裝地點另行具體通知;乙方(原告)將訂單數量的警務亭安裝到指定位置后,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477000元)的貨款,警務亭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45%(429300元)的貨款,剩余5%(47700元)作為質保金,驗收滿一年后支付;甲方無故逾期驗收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手續的,甲方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之后,原告交付并安裝了警務亭。2019年1月16日,被告在驗收單上對采購合同二所涉警務亭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并蓋章確認。
2018年11月15日、22日,雙方簽訂警務亭項目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三),其中約定甲方(被告)采購3×6M警務亭17個,單價9.54萬元,總價162.18萬元,3×8M交警亭5個,單價11.66萬元,總價58.3萬元,合計總價220.48萬元,包含運輸、安裝;安裝地點另行具體通知;乙方(原告)將訂單數量的警務亭安裝到指定位置后,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1102400元)的貨款,警務亭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45%(992160元)的貨款,剩余5%(110240元)作為質保金,驗收滿一年后支付;甲方無故逾期驗收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手續的,甲方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之后,原告交付并安裝了警務亭。2019年7月29日,被告在驗收單上對采購合同三所涉警務亭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并蓋章確認。
2018年12月26日、28日,雙方簽訂警務亭項目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四),其中約定甲方(被告)采購3×8M交警亭8個,單價11.66萬元,總價93.28萬元,包含運輸、安裝;安裝地點另行具體通知;乙方(原告)將訂單數量的警務亭安裝到指定位置后,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466400元)的貨款,警務亭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45%(419760元)的貨款,剩余5%(46640元)作為質保金,驗收滿一年后支付;甲方無故逾期驗收和辦理合同款項支付手續的,甲方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內容。之后,原告交付并安裝了合同所涉8個警務亭中的5個。其余3個警務亭因被告未確定安裝地點而未交付和安裝。
另查明,被告已共向原告支付貨款4181930元,其中采購合同一、二中的前95%貨款已付,采購合同三中的一期貨款即50%貨款已付,二期貨款即45%貨款已付27萬元。未付貨款總額為1913070元,其中采購合同一、二中的各剩余5%的質保金未付,采購合同三中的二期貨款即45%貨款未付722160元,三期貨款即5%質保金未付,采購合同四貨款93.28萬元均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9130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722160元,從2019年9月3日起,另147870元從2020年1月17日起,另932800元從2020年4月10日起,另110240元從2020年7月30日起,均按年利率6%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04元,減半收取11452元,由原告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07元,由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11045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辦理退費。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逾期未交,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員余夏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張衛珍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