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華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與武漢鑫恒達特種裝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305民初587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華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公司)與被告武漢鑫恒達特種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恒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鑫恒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安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鑫恒達公司支付原告華安公司貨款1455066.65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鑫恒達公司分三次向原告華安公司采購軍用物資,并簽訂了合同編號為(2016)JYXHD08、(2016)JYXHD09、(2016)JYXHD12,貨款金額分別為5518000元、1324320元、196000元,合計703832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全部貨物及全額發票,被告支付5518000元貨款,因其中部分物資被告自行另行采購,后經雙方結算核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455066.65元未支付,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6年,原告華安公司與被告鑫恒達公司分別簽訂合同編號為(2016)JYXHD08、(2016)JYXHD09《產品購銷合同》,約定鑫恒達公司向華安公司購買接頭扣鎖等貨物,貨物總價為5518000元、1324320元,交貨時間為2016年5月20日前、2016年6月5日前。2016年5月30日,原告華安公司與被告鑫恒達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2016)JYXHD12《裝備供貨合同》,約定鑫恒達公司向華安公司購買防暴裝具,共計196000元,交貨時間為2016年6月25日。上述合同均約定鑫恒達公司收到全部貨物并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貨款。合同簽訂后,華安公司依約交付貨物,鑫恒達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支付貨款5518000元,經核算,被告尚欠1455066.65元貨款未支付,故華安公司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被告武漢鑫恒達特種裝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浙江華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455066.65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896元,減半收取8948元,由被告武漢鑫恒達特種裝備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代書記員陳馳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