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明與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鄂0902民初4419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孔祥明與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地下室膩子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將鐘祥市南湖國際公館二期二標段地下膩子施工工程發包給原告。合同中約定了項目名稱、施工地點、工期、價格、質量驗收等基本內容,該合同明顯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本案中建設工地(不動產所在地)為湖北省鐘祥市,按照專屬管轄之規定,本案應移送至建設工程所在地的鐘祥市人民法院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鐘祥市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慧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陳新玲
書記員胡倩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