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萬良、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錯誤執行賠償賠償決定書
案號:(2020)遼02委賠22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賠償請求人彭萬良因違法扣押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國家賠償一案,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收到國家賠償申請后未予處理,彭萬良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賠償請求人彭萬良于2020年1月15日向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郵寄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該院于翌日收到該申請。
賠償請求人彭萬良的申請事項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賠償165219.35元或賠償損失。賠償請求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為,2018年10月16日,申請人通過京東網司法拍賣以127.4萬人民幣競得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拍賣的大連市甘井子區玉情街15-8號房屋,目前已經順利辦完過戶和產權證。根據拍賣公告條款五的內容,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申請人為被執行人墊付的執行稅款,但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告知申請人拍賣執行款不能按照拍賣公告執行,該款已被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和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截留,不能執行回轉,故賠償申請人申請執行法院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國家賠償。
經審理查明,彭萬良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違法執行給其造成損失為由,于2020年1月15日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郵寄國家賠償申書,該院于同年1月16日收到國家賠償申請書,但未作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未立案審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郵寄查詢單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指令賠償義務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