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征收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內01行終57號
判決日期:2020-10-15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征收決定一案,不服清水河縣人民法院(2019)內0124行初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亦未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本院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并向各方當事人予以釋明。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查明,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在清水河縣城關鎮建設的飛翔星級酒店項目,總建筑面積22530.99平方米,其中首層面積2413.44平方米。因該項目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未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送達了清住建征收字[2019]1號《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決定書》,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未履行清住建征收字[2019]1號《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決定書》,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9年9月20日向清水河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依法執行清住建征收字[2019]1號《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決定書》。清水河法院作出(2019)內0124行審15號行政裁定書:對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清住建征收字[2019]1號《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決定書》準予強制執行。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清住建征收字[2019]1號《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內蒙古自治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清水河縣人民法院所作(2019)內0124行初6號行政判決;2.本案訴訟費用由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事實和理由:1.2010年,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隨著政府招商引資來到清水河縣投資開發,政府要求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投資酒店并給予相關優惠條件:提供土地、人防費等所有配套費全部減免的優惠政策。因此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投資上億資金用于飛翔國際酒店的建設,并于2013年6月竣工驗收后在住建局合法完成所有房產證相關手續的辦理,所有的手續都是通過住建局合法審批。2.在政府的招商引資下,如果當時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未能享有減免人防、配套等費用,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并不會投資建設酒店。按照法律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內容的或者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飛翔酒店工程正是享受了政府的優惠政策,并辦理了合法的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以及房產證等相關手續。如果當時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沒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當時住建局為何按照合法正規流程給予飛翔房產公司辦理了所有房產相關手續飛翔房產公司在2013年已取得房產證,也證明了不存在任何費用。飛翔酒店工程竣工驗收后已獲得合法的全部房產手續,時隔6年從未要求我公司補繳人防費。在2019年突然要求我公司補繳人防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住建主管部門不應該要求我公司補繳人防費,同招商引資時的優惠政策相違背,不應該讓我企業承擔。據此,請求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清水河人民法院(2019)內0124行初6號行政判決書,支持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合法合理的申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內蒙古自治區清水河縣人民法院(2019)內0124行初6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上訴人內蒙古自治區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起訴。
一、二審訴訟費各50元(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已預交),退回上訴人內蒙古飛翔房地產有限公司。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馮蒙藝
審判員郭丑紅
審判員王靜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韓慧媛
書記員云天婷
判決日期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