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凱、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唐明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川1381民初3194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閬中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牛凱訴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簡稱三和工程公司)、唐明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岳強,被告三和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唐明書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庭審后,原告牛凱對被告三和工程公司提供的有其簽名捺印的書證申請筆跡以及指紋鑒定。鑒定完畢后,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岳強,被告三和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唐明書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牛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機械費450000元以及利息。事實與理由如下:閬中市千佛鎮防洪堤工程由被告三和工程公司中標承建,被告唐明書負責該工程現場管理和具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唐明書租用原告牛凱的工程機械作業,經結算欠原告機械款450000元,被告唐明書向原告牛凱出具了兩份欠條并約定了清償時間。但唐明書至今未向原告給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三和工程公司辯稱,1、案涉工程系唐明書掛靠我公司中標,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唐明書。我公司與原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2、唐明書在實施本案所涉工程之外還在實施其他工程,原告不能證明唐明書欠其機械款與案涉工程有關。3、唐明書已經向牛凱全部支付了機械款。4、我公司已經向唐明書超額撥付了工程款。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唐明書未作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被告唐明書向原告牛凱出具的欠條兩份,證明唐明書租用原告機械作業,由此欠原告機械費450000元之事實。
3、《合同協議書》一份,證明被告三和工程公司中標承建閬中市千佛鎮構溪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標段施工。
4、閬中市江河堤防工程建設管理局證明一份,證明在施工過程中,唐明書代表三和工程公司與閬中市江河堤防工程建設管理局接洽。
5、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閬中市千佛鎮構溪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標段項目部出具的任職通知一份,證明案涉工程項目第一負責人系唐明書。
6、說明書以及牛凱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但該說明中牛凱簽名、捺印均不是其本人所為。
7、三和工程公司起訴唐明書、牛凱等起訴狀副本一份。
被告三和工程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
對牛凱身份證無異議;對欠條有異議,真實性無法核實;對《合同協議書》無異議;對閬中市江河堤防工程建設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有異議,沒有出具人的簽名;5、對任職通知有異議,該通知加蓋的印章是我公司交給唐明書的,用途僅限于資料復印;說明書足以證明唐明書與牛凱之間已經完成了費用的核算與支付;對起訴狀副本無異議,足以證明案涉工程是唐明書的個人工程。
被告三和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牛凱簽名、捺印的機械款已付清的“說明”一份、牛凱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唐明書已經向牛凱付清了機械款。
2、(2016)川1381執298-1號執行裁定書一份。證明案涉工程系唐明書投資實施。
3、閬中市江河堤防工程建設管理局就案涉工程向被告三和公司轉款明細,證明閬中市江河堤防工程建設管理局退還三和工程公司保證金1550000元,撥付工程款6150000元。
4、閬中市審計局審計報告一份,證明案涉工程最終審計造價為6580000元。
5、三和工程公司向唐明書支付工程款憑證以及收條一份,證明迄今為止,三和工程公司已經向唐明書支付7712700元,三和公司已經向唐明書超額撥付工程款12700元。
原告牛凱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
對被告唐明書向被告三和工程公司提供的載有牛凱簽名、捺印的機械款已付清的“說明”一份、牛凱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有異議,其中牛凱的簽名以及捺印均不是牛凱本人所為,申請對其進行指紋以及筆跡鑒定;對執行裁定書有異議,該裁定未發生效力;對閬中市江河堤防工程建設管理局轉款明細、閬中市審計局審計報告、三和工程公司向唐明書支付工程款憑證以及收條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
被告唐明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第一次庭審之后,原告牛凱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對三和工程公司提交的載有“機械費用已付清牛凱”的“說明”中的牛凱的簽名和指紋予以鑒定,南充市明澄司法鑒定所做出鑒定,其鑒定意見為:2015年9月27日“說明”上兩處“牛凱”簽名處的指紋不是牛凱本人的指紋,兩處牛凱簽名字跡及其他手寫字跡都不是牛凱親筆簽名書寫字跡。對該鑒定意見,原告牛凱、被告三和工程公司均予以認可。
結合雙方舉證質證,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作如下認定:2013年2月25日,閬中市江河堤防建設管理局與三和工程公司訂立《合同協議書》,合同約定由三和工程公司承包修建四川省閬中市千佛鎮構溪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標段)。被告唐明書掛靠在三和工程公司名下組織施工。閬中市江河堤防建設管理局將工程款撥付給三和工程公司,再由三和工程公司撥付給唐明書。在施工過程中,唐明書將土石方挖掘事項交由原告牛凱作業。2015年2月17日,唐明書向牛凱書立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欠牛凱機械費肆拾萬元正(40.00)欠款人:唐明書2015年2.17號”唐明書同時在此條上簽注“此款定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付清,2015年2月17號之前千佛堤防一標所有機械費欠條作廢,以此條為準唐明書”。庭審中,原告牛凱出具唐明書書立的另一份欠條,載明:“今欠到牛凱現金伍萬元正(50000.00)欠款人唐明書”,該欠條上時間“2015.2.16”處將“6”改成了“7”,其上有唐明書捺印。唐明書書立欠條后,至今未向牛凱償付。2015年9月27日,唐明書向三和工程公司出具一份載有牛凱簽名捺印的“說明”,該“說明”內容為千佛鎮構溪河防洪治理工程的機械款已經付清。原告牛凱對此申請鑒定,經鑒定,該份說明中牛凱的兩處簽名以及捺印均不是牛凱親筆所書寫、本人指紋。牛凱為此支付鑒定費4000元。
另查明,2017年11月1日,牛凱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對唐明書于2015年2月17日書立欠條載明所欠牛凱伍萬元現金的爭議標的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雙方有爭議的是:1、唐明書所欠牛凱機械費是否與案涉工程有關?2、2015年2月17日唐明書書立的5萬元的欠條與本案有無關聯性?3、三和工程公司對唐明書就案涉工程所負債務是否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明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向原告牛凱給付下欠機械承攬費用400000元,并從201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付利息。
二、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向原告牛凱給付鑒定費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5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8650元,原告牛凱承擔750元,被告唐明書承擔7900元。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鵬
人民陪審員岳啟海
人民陪審員黃秀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胡杰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