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華區宏威高新技術研究所與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高新民初字第03981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市成華區宏威高新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宏威研究所)訴被告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宏公司)、第三人婁亞華、闕海輝、黃翰強、陳開元、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華公司)、劉齊宏、劉修齊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2016年12月12日、2016年12月27日、2017年3月17日四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宏威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劉齊巍,被告達宏公司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劉齊宏、委托代理人付磐磊,第三人婁亞華、闕海輝、黃翰強、陳開元、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磐磊,第三人劉修齊的委托代理人劉齊巍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宏威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劉齊巍,被告達宏公司委托代理人付磐磊,第三人婁亞華、闕海輝、黃翰強、陳開元、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磐磊,第三人劉修齊的委托代理人劉齊巍到庭參加訴訟;第三次開庭原告宏威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劉齊巍,被告達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麥鍵芳,第三人婁亞華、闕海輝、黃翰強、陳開元、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麥鍵芳,第三人劉修齊的委托代理人劉齊巍到庭參加訴訟;第四次開庭原告宏威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劉齊巍,被告達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磐磊,第三人婁亞華、闕海輝、黃翰強、陳開元、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磐磊,第三人劉修齊的委托代理人劉齊巍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劉齊宏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威研究所訴稱,被告董事會由五人組成,其中董事劉齊宏擔任被告經理(法定代表人),劉齊宏任職期間沒有出現《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所列法定情形,被告不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之所以采取不正當方式更換經理(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是由于劉齊宏堅決不同意大股東以該項目引進騙取高新區政府支持;利用小股東知識產權入駐天府軟件園后撤資;堅決要求大股東按《投資協議》完善生產線。原告認為被告二零一四年度第一次董事會的召開和所謂“決議”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告二零一四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決議。
被告達宏公司及第三人婁亞華、闕海輝、黃翰強、陳開元、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一、被告公司本次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法及被告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婁亞華提請召集董事會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向全體董事寄送了通知及材料,之后主持召開了本次董事會,符合公司法及達宏公司《章程》規定;二、被告公司本次董事會的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本次董事會五名董事中共有三名出席,出席人數符合公司法及達宏公司章程規定,且表決事項均只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三名董事對會議議案進行逐項審議并表決,一致通過形成本次董事會決議,并制作了董事會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均在該會議記錄上簽字,該會議記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三、達宏公司本次董事會決議的內容,符合公司法及達宏公司章程規定。本次董事會議案《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關于劉齊宏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處理意見的議案》、《關于召開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東會議的議案》,屬于董事會審議決定的職權范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長婁亞華就上述議案向參會各方進行了充分說明。參會各方充分聽取了出席會議各位董事意見并作成《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并經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一致通過,形成會議決議,該決議符合公司法及達宏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綜上,達宏公司認為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會議決議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合法有效。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劉修齊辯稱,同意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三人劉齊宏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被告達宏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如下決議:一致同意達華公司和宏威研究所共同組建達宏公司,公司注冊資本4000萬元,其中達華公司以貨幣形式出資3600萬元,宏威研究所以無形資產出資400萬元;一致同意選舉婁亞華、闕海輝、黃翰強、劉修齊、劉齊宏為公司董事,梁立華為公司監事。任期三年。同日,達宏公司召開董事會并形成如下決議:同意婁亞華為公司董事長,劉齊宏為公司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此后達宏公司依法成立。達宏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五人組成,其中股東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董事三名,股東成都市成華區宏威高新技術研究所指派董事二名,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三條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會下設經理一名,公司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第二十六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參加?!?;第二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條規定:“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3、8、9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二十九條規定:“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設經理一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2013年12月30日,達宏公司召開2013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定免去黃翰強公司董事職務,補選陳開元為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該次會議后,達宏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由婁亞華、陳開元、闕海輝、劉齊宏、劉修齊五名董事組成。
2014年6月13日,達宏公司董事長婁亞華提請召開2014年度第一次董事會,2014年6月16日,婁亞華委托代理人龍利霞以郵政快遞方式分別向婁亞華、陳開元、闕海輝、劉修齊、劉齊宏五名董事寄送《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董事會通知》及《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資料》,告知全體董事該次董事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召開方式、審議事項等相關內容。其中,達宏公司向劉齊宏的以下三個地址分別寄送了2014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會議通知及資料:成都市武侯區一環路南一段24號新北村3棟9號、成都市武侯區共和村18號16棟三單元三樓6號、成都市武侯區科華街4號5棟1單元3樓3號。前述關于劉齊宏的第一個寄送地址是其身份證住址。達宏公司向劉修齊及成都市成華區宏威高新技術研究所寄送上述資料的地址為:成都市上東大街28號附2號。該地址為原告營業執照載明地址和本案中向本院提供的送達確認地址。原告及第三人劉齊宏、劉修齊未向達宏公司及其董事會另行提交其他送達地址。
2014年6月27日,達宏公司在股東達華公司會議室召開2014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載明:出席董事有婁亞華董事、闕海輝董事、陳開元董事,缺席董事有劉修齊董事、劉齊宏董事。會議議題及表決意見:(一)審議《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1、……介紹了股東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推薦董事人選婁亞華先生、闕海輝先生、陳開元先生的履歷及相關任職資格情況。2、股東成都市成華區宏威高新技術研究所未按董事會要求委派董事人選。3、該議題形成決議,決議內容:同意股東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委派婁亞華先生、闕海輝先生、陳開元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任期自公司股東會通過之日起三年。表決結果:三人贊成、零人反對、零人棄權。(二)審議《關于劉齊宏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處理意見的議案》。1、婁亞華先生通報了劉齊宏任職公司董事、經理及法定代表人職務期間,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挪用、侵占公司資產,進行關聯交易的相關情況;通報了劉齊宏經公司決議免去其經理及法定代表人職務后,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合同等證據材料,濫用訴訟權利,實施一系列損害公司利益的具體行為。2、該議題形成決議,決議內容:決定就劉齊宏損害公司利益的相關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檢察院提起控告,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決定特別授權委托廣東廣鴻律師事務所代理公司進行相關仲裁、訴訟或控告。表決結果:三人贊成、零人反對、零人棄權。(三)審議《關于召開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股東會的議案》。
會議于當天通過《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該決議載明:會議通知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以郵件、電話等通知方式送達各位董事,應出席會議的董事五名,實際出席三名……審議了會議議案所列明的事項,并通過如下決議:一、同意公司股東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婁亞華先生、闕海輝先生、陳開元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任期自公司股東會通過之日起三年。二、決定就劉齊宏損害公司利益的相關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檢察院提起控告,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決定特別授權委托廣東廣鴻律師事務所代理公司進行相關仲裁、訴訟或控告。三、決定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召開二〇一四年第一次公司股東會,審議《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及《關于公司監事換屆選舉的議案》。該次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決議》尾部均有出席董事會的三名董事的簽名。該次董事會的《簽到表》留有五名董事的簽名欄,其中婁亞華、闕海輝、陳開元分別在其簽名欄內簽字,在劉修齊和劉齊宏簽名欄內無相應人員簽字。
另查明,原告在訴訟過程中,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行政公章異地司法鑒定申請,申請對涉訴董事會決議、被告代理律師授權委托書及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上加蓋的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其理由是,2013年5月27日后達華公司的股東廖誠、婁亞華等人非法掌控公章、營業執照,拒不退還給相關管理人員,給達宏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認為涉訴董事會決議、被告代理律師授權委托書及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上加蓋的公章系偽造。
另查明,劉齊宏以達宏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于2013年5月27日、2015年12月31日向成都三瓦窯派出所申報警稱達宏公司公章失控,并于2015年9月20日登報聲明公章作廢。2014年9月24日,我院受理了劉齊宏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以達宏公司名義起訴達華公司、蔡小如、婁亞華、闕海輝、黃翰強、龍利霞、廖誠,第三人宏威研究所公司證照返回糾紛,案號為(2014)高新民初字第5134號。
以上事實有原告及第三人劉修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第三人婁亞華、闕海輝、黃翰強、陳開元、達華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的當庭陳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三瓦窯派出所情況說明、達宏公司工商登記材料一套,達宏公司章程、《關于提請召開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第一次董事會的申請》、《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第一次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決議》及所附會議表決票、簽到表、寄送會議召開通知的EMS快遞回單,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再終字第58號民事裁定書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成都市成華區宏威高新技術研究所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成都市成華區宏威高新技術研究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薇
審判員梁瑛
人民陪審員王滿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廖丹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