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齊宏、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高新民初字第07909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齊宏訴被告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華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成華區宏威高新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宏威研究所)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齊宏、被告達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磐磊、麥鍵芳、第三人宏威研究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齊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齊宏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達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2、被告達華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與原告于2011年5月簽訂《投資協議》,其中協議第四條約定劉齊宏擬將其于三個月內取得的專利技術(專利號:ZL20092008××××.X)許可給案外人四川達宏物聯射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宏公司)使用,被告明知專利技術的專利權人與發明人,卻于2013年10月31日虛構事實貶損原告劉齊宏名譽,無證據誣告原告劉齊宏欺詐,造成原告劉齊宏社會評價降低,后雖因被告自身原因申請撤訴,但其有惡意訴訟的過錯,給原告劉齊宏造成的精神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達華公司辯稱,1、被告達華公司在主觀上沒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在客觀上沒有實施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2013年11月1日,被告達華公司以投資糾紛為由以劉齊宏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是為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而實施,后綜合各種因素撤回起訴,均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具體體現。被告達華公司沒有以侮辱、誹謗等方式實施損害原告劉齊宏名譽的行為。2、2015年2月10日,原告劉齊宏以上述案件訴中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為由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起訴,后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劉齊宏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劉齊宏基于與本案相同的事實,進行重復訴訟,極大的浪費司法資源。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案外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學取得了“基于射頻識別技術的一次性防偽電子標簽”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092008××××.X),原告劉齊宏為發明人之一。2015年5月,被告達華公司作為甲方、原告劉齊宏作為乙方、第三人宏威研究所作為丙方簽訂《投資協議》,約定乙方、丙方以其享有的標簽專利技術、軟件著作權以及擬申請、在申請的相關專利技術、軟件、系統等與甲方進行合作,共同進行物聯網技術、電子技術、無線射頻技術開發及產品生產。該協議第三條約定,各方同意注冊成立新的有限公司,乙方擬將其于三個月內取得的專利技術(專利號:ZL20092008××××.X)以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給新公司使用。該協議第四條約定,乙方保證在2011年8月31日前與新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協議》,屆時對其擬獨占許可給新公司的全部知識產權擁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權,除已經向甲方書面說明過的情況外,不存在任何抵押和擔保及其它瑕疵,不受任何第三人追索。該協議第九條約定,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或違反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陳述、保證和/或承諾,或該等陳述、保證和/或承諾不完整、不真實或存在誤導性,則視為構成違反本協議。原告劉齊宏未能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取得該專利技術并許可達宏公司使用。
2013年11月1日,被告達華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投資協議》;原告劉齊宏賠償被告達華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被告達華公司提交的起訴狀載明:“原告認為,被告以欺詐的手段與原告及第三人簽訂投資協議,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焙蟊驹簩⒃摪敢扑椭脸啥际形浜顓^人民法院處理,2014年12月16日,被告達華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申請撤訴,2014年12月20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投資協議》、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書號:1564874)、撤訴申請、(2014)武侯民初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書等證據材料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齊宏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收取525元,由原告劉齊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林軍
人民陪審員何蓉麗
人民陪審員王少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趙鑫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