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玉喜、尹金生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民申2212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趙玉喜因與被申請人尹金生、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終16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玉喜申請再審稱,一審、二審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請求:1.判令二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醫藥費5113.45元、交通費320元、復印費71元,共計5504.45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趙玉喜因其姐公租房等事宜,常去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訪。2015年11月9日上午,趙玉喜來到天津市土地交易市場,被申請人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保安人員尹金生讓趙玉喜出去,雙方發生沖突,尹金生說要摔死趙玉喜,并將趙玉喜掄起來摔出很遠,造成趙玉喜頭部被摔出大包造成后遺癥,其手也受傷了,腰、心臟都受到損傷至今未痊愈。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錯誤,開庭播放假錄像,不是當時發生的事實。造成趙玉喜的傷害應當由尹金生負全責,申請人沒有任何責任。
被申請人尹金生、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當庭陳述意見稱,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趙玉喜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咸勝強
審判員王倩
審判員董聲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廣江
書記員顧丹丹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