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隆林林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與靖西市財政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桂1081行初1號
判決日期:2020-10-13
法院:靖西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隆林林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闊公司)因要求確認被告靖西市財政局(以下簡稱:靖西財政局)作出的【靖財采決(2019)5號】采購投訴處理決定違法,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林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亞喜、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霄,被告靖西財政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勃、蒙余安,第三人靖西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靖西農業農村局)的訴訟代表人王國杰、委托訴訟代理人林鈺和第三人廣西科文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中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確認靖西財政局作出的【靖財采決(2019)5號】采購投訴處理決定違法。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告參與靖西市桑苗采購項目(項目編號:BSZC2018-G1-13040-KWZB)招標,由于招標文件的評標辦法及評分標準的不合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科文公司提出質疑。科文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就質疑事項作出了答復。因對質疑答復不滿,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進行投訴,被告予以正式受理,經審查,被告作出暫停項目采購活動的決定。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被投訴人送達了《提出答復和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依法對投訴事項進行了審查,并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靖西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理決定書》,因原告不服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靖西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理決定書》(靖采財決[2019]1號)并向百色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百色市財政局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并作出《百色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要求被告重新開展監督檢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書。現被告調查并重新作出靖西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靖財采決(2019)5號)】。被告通過對該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原告投訴事項一、三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不成立;投訴事項二、四投訴事項成立。鑒于該項目已完成采購招標,于2019年2月11日簽訂合同并已實施。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作出處理決定如下:鑒于政府采購合同已經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而且合同已經履行,如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原告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介于靖西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違法。因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質疑函、質疑答復函,證明原告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并得到招標公司的答復;3、投訴函、處理決定書【2019】1號,證明原告對招標存在的問題進行投訴并得到靖西財政局的答復;4、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原告申請行政復議后百色市財政局作出了處理決定;5、處理決定書【2019】5號,證明被告對原告的投訴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被告靖西財政局辯稱,1、原告起訴的理由是認為被告作出的靖財采決【2019】5號處理決定違法。被告認為靖財采決【2019】5號的處理決定并沒有違法之處。被告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94號)針對原告2019年1月7日的投訴作出了靖財采決(2019)1號處理決定書,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百色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經過行政復議,百色市財政局作出百財復(2019)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被告對本采購項目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于采購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責令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被告在收到百色市財政局百財復(2019)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后,依法于2019年5月5日對該桑苗采購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并且依據監督檢查工作發現的問題結合原告的投訴內容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了靖財采決【2019】5號的處理決定書,作出處理意見為原告的投訴事項一、三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不成立;投訴事項二、四投訴事項成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31條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自此,被告從原告的投訴發起之時一直依法重視并依法處理此投訴,最終作出的靖財采決【2019】5號的處理決定書也是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規定進行,整個流程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也不存在任何程序違法行為。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被告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的政府部門,靖財采決【2019】5號的處理決定書的處理結果已明確雙方責任,程序流程沒有違法之處。被告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單位,并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里規定采購當事人以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31條規定的責任人,并且在本次處理決定的處理結果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任何過錯。綜上,被告堅持認為所作出的靖財采決【2019】5號的處理決定書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正確,處理的結果合法合理公正。
被告對其辯解提供的證據有:1、統一信用代碼證書、法人代表證明、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身份情況;2、百色市財政局百財復[2019]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被告收到百色市百財復[2019]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并依據該決定書內容在60天內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并且對采購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3、靖西財政局關于開展《桑苗采購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底稿、靖財采決[2019]6號政府采購處理決定書,證明被告于2019年5月5日開始對于《桑苗采購項目》依職權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并對采購代理人科文公司進行了責令“整改一個月,整改期間不得接受靖西的政府采購業務”的處理決定;4、情況說明,證實在2019年2月12日采購人已經簽訂采購合同,并與2019年2月11日起通知中標單位分批供苗,截止2019年2月18日,中標人已經供苗達9451萬株。這份證據也可證實被告作出靖財采決【2019】5號處理決定書之時,招標活動已經進入合同實際履行階段。
第三人靖西農業農村局辯稱,一、判決駁回原告林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由原告林闊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第三人靖西農業農村局提交的證據有:1、靖西市政府采購(集中)采購計劃申報表(貨物類),證明涉案采購項目為合法的政府采購項目;2、委托代理協議書,證明科文公司接受和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3、更改公告,證明招標文件更改后評審因素的設定依法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的質量相關,包括了投標報價、技術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
第三人科文公司辯稱,一、判決駁回原告廣西隆林林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由原告廣西隆林林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市財政局依法履職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一)市財政局處理本案的投訴事項,具有法定職權。本案所涉的是“桑苗采購”政府采購項目(項目編號:BSZC2018-G1-13040-KWZ)。涉案采購項目依法經財政局同意備案,采購人為靖西農業農村局;采購代理機構是本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94號)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靖西財政局作為政府采購的法定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被告是采購人的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受理原告提起的投訴并作出處理決定,主體適格,具有處理本案涉案采購項目投訴事項的法定職權。被告作出的靖財采決(2019)6號《靖西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投訴處理決定書》)是依法履行職權的合法行政行為。(二)靖西財政局處理涉案采購項目的投訴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告根據原告的投訴書和百色市財政局百財復(2019)2號《百色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94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程序合法。同時,針對原告在涉案采購項目投訴程序中提出的投訴事項,被告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并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二、原告的訴請及其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原告《起訴狀》稱:“鑒于靖西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違法,沒有重新招標,導致原告沒有能參與具體的投標活動,造成原告可預期獲利337萬元的經濟損失(桑苗買賣可以獲得10%可預期利潤)。因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請”。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于法無據,不能成立。第一,原告訴稱的“市財政局采購投訴處理決定違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財政局《投訴處理決定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問題。一、被告依法履職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這一部分中已作具體的答辯意見。原告主張“市財政局采購投訴處理決定違法”不僅完全沒有證據證明、沒有事實,也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原告訴稱的“沒有重新招標,導致原告沒有能參與具體的投標活動”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事實是,共有73家/次供應商參與了涉案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其中依法獲取招標文件的有49家供應商,編制并提交投標文件參與競標的有24家供應商。原告依法獲取了涉案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其完全可以作為潛在的政府采購供應商參與涉案采購項目的投標活動,并不存在任何“導致原告沒有能參與具體的投標活動”的情形。是否參與和如何參與涉案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這是原告自己的意思(意思表示)和自主的行為(不作為),本身與有沒有重新招標無關。正如原告在其《起訴狀》所認可的關于“鑒于政府采購合同已經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而且合同已經履行”的事實,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原告關于“沒有重新招標,導致原告沒有能參與具體的投標活動”的這一訴稱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最后,本公司對被告《行政答辯狀》所作出的答辯意見沒有異議。綜上,本公司認為:原告的起訴理由和主張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不應支持。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三人科文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1、采購計劃申報表(貨物類)、文件處理簽,證明涉案采購項目為合法的政府采購項目;2、委托代理協議書,證明本公司接受委托和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3、更改公告,證明原告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后不僅答復了,也做了更改,也依法發布更改公告。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第三人靖西農業農村局和科文公司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亦無異議;被告靖西財政局和第三人靖西農業農村局、科文公司對原告提交的靖財采決[2019]1號合法性有異議外,其余均無異議。本院認為,靖財采決[2019]1號該決定書已經百色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撤銷,應以靖財采決[2019]5號決定書為準。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一方提供的證據對方沒有異議的,本院予以認定,對方有異議的部分,經與全案證據綜合分析之后,確認如下事實:2018年12月25日,原告林闊公司參與靖西農業農村局桑苗采購項目(項目編號:BSZC2018-G1-13040-KWZB)招標,原告認為招標文件的評標辦法及評分標準的不合理,于2018年12月27日向第三人科文公司提出質疑。科文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就質疑事項作出了答復。因對質疑答復不滿,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靖西財政局進行投訴,被告予以正式受理,經審查,被告作出暫停項目采購活動的決定。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被投訴人送達了《提出答復和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依法對投訴事項進行了審查,并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靖西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理決定書》,因原告不服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靖西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理決定書》(靖采財決[2019]1號)并向百色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百色市財政局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并作出《百色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百財復[2019]2號),要求被告重新開展監督檢查,撤銷靖采財決[2019]1號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2019年6月10日,被告調查并重新作出靖西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靖財采決[2019]5號)。被告通過對該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原告投訴事項一、三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不成立;投訴事項二、四投訴事項成立。鑒于該項目已完成采購招標,于2019年2月11日簽訂合同并已實施。原告認為,被告靖西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違法。因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廣西隆林林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廣西隆林林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農暉
審判員隆振成
人民陪審員覃成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管星明
書記員嚴小米
判決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