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與廣州長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6民初37993號
判決日期:2020-10-1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訴被告廣州長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忠耀,被告廣州長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炳坤、唐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訴稱:原告是廣州市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6號樓西梯102房的所有權人,該房屋建筑面積為76.97平方米。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從2013年9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一直占用前述房屋,但拒不支付房屋使用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1日的房屋使用費164737.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廣州長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辯稱:根據原、被告2017年1月6日簽訂的《協議書》,雙方已對36號大院6號樓首層1-3號房、7-10號房此前所有的用途和費用進行了明確約定,上述房屋由原告繼續(xù)提供給被告作物業(yè)管理用房,且被告無需繳交使用費。故被告僅認可從2018年9月1日起支付涉案房屋的房屋使用費,被告實際交還涉案房屋的時間為2019年6月11日。
經審理查明:據原告提交的由廣州市國土局房管局于1998年6月5日出具的《廣州市房地產權屬證明書》及附件《房地產平面附圖》顯示,原告系廣州市天河區(qū)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6號樓西梯102房(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登記產權人,涉案房屋的房改總面積為67.9506平方米、單元總面積為76.9773平方米。
2013年5月28日,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沙河街道辦事處為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業(yè)主委員會辦理了備案,確認該屆業(yè)主委員會任期為2013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
2013年9月,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業(yè)主委員會(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了《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甲方將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物業(yè)樓宇委托給乙方實施物業(yè)管理;委托期限為五年,從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六號樓首層1、2、3、4、5、6、7、8、9、10間商鋪,其中1、2、3商鋪的租金由乙方收取,用作承擔工程公司部分單身職工宿舍的管理費,7、8、9、10商鋪供給乙方用作辦公室、會議室、宿舍、伙房、收費;管理費為0.55元/月/平方米;原物業(yè)公司所墊付的未能收回的水電費由甲方與原物業(yè)公司另行協商解決,與乙方無關;為了能更好地處理交接過程中的遺留問題,乙方同意原物業(yè)公司在撤場后可以保留1名收費員向欠費業(yè)主追繳其應收未收的水電費、管理費、車管費等相關費用;如未能完全追回相關費用,原物業(yè)公司可書面委托乙方代為追繳或者由原物業(yè)公司通過法律途徑與欠費業(yè)主訴訟解決等。
2015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回復工程公司的函》,主要內容為就原告收回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六號樓101至106房一事,被告認為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物管公司進入小區(qū)管理所在單位提供辦公用房、員工用房、員工生活用房配套;被告進入前已與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業(yè)主委員會“簽定使用配套房屋合同”,現僅有三間房(現由被告出租)按合同原告可以收回;收回三間房屋之前,應將原告所欠被告為原告員工所墊付的管理費、車輛管理費、水電費、垃圾運輸費共計203300元一次性付清;現三間出租房合同期為三年,且尚未到期,合同期未滿能否收回再作商議等。
2016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出《告知書》,主要內容為原告于2015年8月至11月期間多次與被告就收回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6號樓東梯101房、102房,中梯101房、涉案房屋,西梯101房、102房進行協商,要求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金并遷出交還房屋,但被告未付款,亦繼續(xù)使用原告的房屋,故再次告知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金并遷出交還房屋等。
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遷出廣州市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6號樓103房、104房、105房、106房,案外人廣州市天河區(qū)沙河炎強商店遷出101房,案外人廣州市天河區(qū)沙河家家理發(fā)店遷出102房,將上述房屋交還原告使用;被告支付2013年9月起至遷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金,案外人廣州市天河區(qū)沙河炎強商店對101房的房屋使用金承擔連帶責任,案外人廣州市天河區(qū)沙河家家理發(fā)店對102房的房屋使用金承擔連帶責任等;本院以(2016)粵0106民初8582號案(以下簡稱“8582號案”)立案受理。經本院釋明,原告明確其在8582號案中僅訴請被告遷出及交還廣州市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6號樓西梯102房,支付該房2013年9月28日起的房屋使用費。后至2017年1月6日,原告申請撤回8582號案的起訴,本院遂作出8582號案民事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另查,原告申請撤回8582號案起訴當天,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了《協議書》,主要內容為:一、甲方是36號大院6號樓首層共6套房屋的產權人,分別為東梯101、102房,中梯101、102房,西梯101、102房;現六套房屋被分隔為10套房屋,分別編為1-10號,房屋的具體方位、面積由雙方另行確認。二、乙方于2013年8月與36號大院業(yè)主委員會簽訂物業(yè)管理合同,是該大院的物業(yè)管理人;乙方對36號大院進行物業(yè)管理后,占用上述甲方的6套房屋作為物業(yè)管理用房(辦公室、會議室、宿舍、伙房等)或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三、鑒于甲方有部分單身職工住在36號大院,并且有部分車輛停放在36號大院,對于房屋使用、房屋租金(使用金)收取、房屋交付事項,雙方同意按以下處理:(一)1-3號房屋繼續(xù)由乙方收取租金,用以支付甲方部分單身職工宿舍的物業(yè)管理費等費用;7-10號房屋繼續(xù)提供給乙方作為物業(yè)管理用房,但應當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將4-6號房屋交還給甲方使用。(二)甲方不用向乙方支付2013年9月之前應當由甲方支付的36號大院相關物業(yè)的水電費、物業(yè)管理費等費用,該費用由乙方承擔。(三)乙方應當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將36號大院6號樓首層房屋全部交付給甲方使用,在該日之前三個月雙方協商啟動移交程序;除已移交的房屋外,其他房屋按產權證平面圖分隔移交,或按甲方的意見分隔移交;進行分隔作業(yè)的事項由甲方辦理,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四)甲方因8582號案已經支出的費用39380元(法院訴訟費9380元、律師費30000元)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當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款項。四、雙方應當嚴格按約定履行本協議,違約的,按如下支付違約金:(一)乙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將房屋移交給甲方使用,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萬元;(二)乙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支付第三條第(四)項的款項,應當按每日0.5%的利息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三)由辦理案件支出的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
2019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關于先烈東橫路36號大院物業(yè)管理用房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鑒于歷史緣由,該小區(qū)當初規(guī)劃設計時沒有規(guī)劃設計物業(yè)管理用房,而該小區(qū)自建成交付業(yè)主使用以來,一直是將6號樓首層106房作為物業(yè)管理用房,并經歷了幾任物業(yè)公司的交接更替,而且被告在2013年參與該小區(qū)業(yè)委會競聘物業(yè)公司時,競聘公告上明確指定6號樓首層106房是作為物業(yè)管理用房的;按照《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原告作為小區(qū)的建設單位之一,且小區(qū)內仍有原告職工宿舍近200戶,理應配置一定面積的物業(yè)用房給被告使用;從2018年10月1日起被告將6號樓首層的101-105房共5間房屋退還給原告后,原告員工單身宿舍管理費、垃圾費、水電費以及原告單位地庫車輛停車費和維修分攤費等一直未繳納,請求原告將6號樓首層的106房屋仍繼續(xù)保留給被告作為辦公用房使用至小區(qū)新一屆業(yè)委會成立之日,以維持小區(qū)管理服務正常運作;該房屋的使用費用可否同原告應交的員工單身宿舍管理費、水電費以及原告單位車輛停車費和維修分攤費等進行抵扣等。
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出《通知》,主要內容為被告至今未將36號大院6號樓首層10號房屋(西梯102房)交付給原告,已違反雙方2017年1月6日簽訂的《協議書》,故要求被告于2019年6月13日前將上述房屋交還原告并繳交所有超期房屋使用金等。
又,原告提交廣東財興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以證明其主張的使用費標準,該報告書顯示天河區(qū)先烈中橫路36號6號樓自編10號房屋,設定用途為辦公,評定的2013年1月1日的市場租金單價為33元/㎡/月,至2019年1月1日每年的市場租金單價遞增1元。原、被告確認涉案房屋對應天河區(qū)先烈中橫路36號6號樓10號房屋,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6月11日交還原告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長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廣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的房屋使用費27396.24元;
二、駁回原告廣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590元,由原告廣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負擔3105元,由被告廣州長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4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穗芳
人民陪審員黎婉玲
人民陪審員肖添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邱莉晶
判決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