惲俊樑與張杰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204民初981號
判決日期:2020-10-13
法院: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惲俊樑與被告張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追加蔡青袁、柳州鐵建工務勞動服務公司(以下簡稱鐵建公司)為本案第三人,于2019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惲俊樑、第三人鐵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超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杰、第三人蔡青袁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惲俊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給付占用費5500元(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費用每月5500元為標準,計算至房屋交付給原告時止);2.判令被告交給原告的房屋租賃保證金15000元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查封執行費等全部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柳州市紅巖路鵝山路口鵝山服務大樓西樓一樓2號房屋出租給被告,租賃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5500元,同時繳納房屋租賃保證金15000元(違約的不予返還),且未經原告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租賃期限屆滿前,原告提前向被告書面主張,要求被告騰空并返還房屋,但至今被告仍占據和使用該房屋,目前造成了原告2019年1月的損失,故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在本案庭審中,原告要求占用時間以三個月計算,占用費共計16500元。
第三人鐵建公司述稱,無意見。
被告張杰和第三人蔡青袁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租賃合同1份(原件)(2013年10月18日);2.《房屋租賃合同》1份(原件)(2017年3月27日);3.補充協議1份(原件);4.租賃合同1份(原件)(2019年1月1日);5.通知1份(打印件);6.合伙協議1份(復印件);7.《房屋租賃合同》1份(復印件)(2019年2月26日)。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0月18日,惲俊樑與鐵建公司曾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其中約定,鐵建公司將柳州鐵路鵝山服務大樓出租給惲俊樑,租賃物的使用方法為自用,不能整體轉租,租賃期限從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雙方還就租金、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19年1月1日,惲俊樑與鐵建公司續簽了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
2017年3月27日,惲俊樑與張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惲俊樑將鵝山服務大樓西樓一樓2號房(建筑面積18平方米左右)出租給張杰用作手機維修、食品百貨的場所;租賃期限從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5000元,按月結算,每月25日前交付下月租金;每年度租金比上一年度遞增10%(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惲俊樑交付該房屋時,張杰向惲俊樑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15000元;租期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惲俊樑收取的門面經營轉讓費不予退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張杰承擔的費用以及張杰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無息如數返還張杰;張杰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5日、欠繳各種費用達500元、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惲俊樑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不返還房屋租賃保證金;張杰未按照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房屋租賃保證金不予返還;租賃期滿,惲俊樑有權收回該房屋,張杰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60日向惲俊樑提出書面或口頭續租要求,征得惲俊樑同意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2017年4月8日,惲俊樑與張杰簽訂《關于補充協議》一份,其中約定,在合同期內張杰所租門面一律不允許未經惲俊樑同意私下轉讓。
在本案訴訟中,惲俊樑稱,張杰向其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從2019年1月開始就沒再支付租金了,惲俊樑與蔡青袁從2019年4月1日開始建立租賃關系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杰向原告惲俊樑支付占用費16500元;
二、原告惲俊樑對被告張杰交付的房屋租賃保證金15000元不予退還。
上述應當履行的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313元,公告費560元,共計87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張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20×××09,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處)。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肖剛
人民陪審員程珍英
人民陪審員伍惠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覃詩亮
判決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