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石運亨通石業有限公司、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203執異33號
判決日期:2020-10-13
法院: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云浮市朗豪石材有限公司、溫成波、李堅強、李敏豪、李惠霞、吳怡、蔡嘉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云浮市石運亨通石業有限公司對本院(2019)粵1203執325號執行裁定書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云浮市石運亨通石業有限公司稱,一、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1203執325號拍賣通知書所載涉案土地使用權項下的地上建筑物和地下基建投資均屬申請人投入,所有權歸屬申請人,鼎湖區人民法院未取得申請人同意或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全部作價公開拍賣,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是整體承租云浮市朗豪石材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包括貴院處理的涉案土地)時,該土地在承租前未完成“三通一平”,嚴格來講仍屬未開發的土地。申請人承租后,前后投入3000多萬元,包括完成了入園道路、橋梁、供水供電設施的健身,完成了土石方和硬底化建設,并在地上建設了標準化的廠房。按面積分攤,每平方米的投入金額超400元,貴院處理的涉案土地面積19446.32平方米,而其中包括屬于申請人的財產價值應不少于7778528元。該財產不歸屬于云浮市朗豪石材有限公司,貴院依法不能以此價值的財產來抵償云浮市朗豪石材有限公司的債務。然而貴院卻全部作價抵償被執行人欠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貸款本息,故此,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二、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若堅持公開拍賣,那么應區分屬于申請人的合法財產及權益,即在拍賣上述財產過程中應對屬于申請人的財產價值作優先合理的補償。申請人在承租上述土地中所投入的資金建設,與案涉土地使用權已成為一個整體,投入的建設依法構成了土地使用權的添附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非財產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權人,造成財產所有權人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申請人在該涉案土地使用權上所作的投入,既然涉案土地使用權增加價值和收益,而且與涉案土地使用權形成一個整體,無法分開。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若要拍賣抵債的,其應對申請人的投入添附物進行合理的補償。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貴院作出(2019)粵1203執325號拍賣通知書裁定將申請人投入且權屬我司所有的價值部分財產一并拍賣,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此,請求法院立即終止或撤回(2019)粵1203執325號案對位于云浮市河口街初城××邊村塵仔崗的兩塊土地[土地證號:云府國用(2011)第0216號、云府國用(2011)第0219號]的評估和公開拍賣。異議人提交如下證據:1、租賃合同。2、合同轉讓協議書。3、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云浮市朗豪石材有限公司、溫成波、李堅強、李敏豪、李惠霞、吳怡、蔡嘉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粵1203民初75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決確定,被執行人云浮市朗豪石材有限公司應向申請執行人償還借款本金3800萬元及利息(暫計至2018年7月1日的利息為1067969.17元,從2018年7月2日起至借款清償日止的利息按判決確定計付),退還代繳的訴訟費242740元及支付本案相關費用;被執行人溫成波、李堅強、李敏豪、李惠霞、吳怡、蔡嘉穎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上述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案立案執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作出(2019)粵1203執32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對被執行人云浮市朗豪石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云浮市河口街初城××邊村塵仔崗的兩塊土地[土地證號:云府國用(2011)第0216號、云府國用(2011)第0219號]進行查封、拍賣。該裁定送達給上述當事人。案外人云浮市石運亨通石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終止或撤回(2019)粵1203執325號案對位于云浮市河口街初城××邊村塵仔崗的兩塊土地[土地證號:云府國用(2011)第0216號、云府國用(2011)第0219號]的評估和公開拍賣。
另查,2014年3月3日,被執行人云浮市朗豪石材有限公司將云浮市河口街初城××邊村塵仔崗的兩塊土地[土地證號:云府國用(2011)第0216號、云府國用(2011)第0219號]抵押給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設置最高抵押金額為4000萬元;抵押期間:2014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而根據異議人提交的租賃合同、合同轉讓協議書記載簽訂的時間為2015年7月30日、2016年9月13日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云浮市石運亨通石業有限公司提出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李廣
審判員陳勇強
審判員伍鉅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李雅筠
判決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