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廣明與婁底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李俊芳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603民初3831號
判決日期:2020-10-13
法院: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廣明與被告婁底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婁底水利工程公司)、李俊芳、陳玉秋、胡長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本院依據程廣明申請,依法追加李俊芳、陳玉秋、胡長軍為本案被告,并于2020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程廣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顧云東,被告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譚良華、譚賽眉,被告李俊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占偉,被告陳玉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長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訴訟中,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因審理管轄權異議暫停審限,后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程廣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11.20萬元;2.訴訟費由婁底水利工程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因在安徽投標工程需要打保證金于2018年3月1日向我借款100萬元,并口頭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我于當日通過建設銀行分兩次向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各匯入50萬元,合計100萬元。婁底水利工程公司當時承諾等工程投標結束后,就償還借款本息。后經我多次催要,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均拒絕償還,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一、程廣明陳述與事實不符。程廣明訴稱的借款時間前后,我公司在安徽并無工程投標事宜;我公司與程廣明素不相識,從未與其發生過經濟往來,雙方之間無借貸關系。二、本案實際借款人為陳玉秋,系陳玉秋與程廣明串通,有意將借款從我公司對公賬戶過賬后,再指示我公司將100萬元分別轉賬至李俊芳、陳玉秋個人賬戶。綜上,請依法駁回程廣明的訴訟請求。
李俊芳在庭審中辯稱:我不認識程廣明,與程廣明之間也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婁底公司將50萬元匯入我的賬戶,是為償還尚欠我的借款,該行為與程廣明和婁底水利工程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無關。請依法駁回對我的訴請,并賠償因此給我造成的差旅費、律師費等損失合計6萬元。
陳玉秋在庭審中辯稱,我與程廣明素不相識,并未向其借款亦未占用資金,請求駁回對我的訴請。
胡長軍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程廣明、胡長軍系朋友關系。2018年3月,胡長軍因工程投標需要向程廣明借款100萬元,用于工程保證金。程廣明要求將款項匯入對公賬戶,后胡長軍向其提供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尾號為0097的銀行賬戶,程廣明于2018年3月1日向該賬戶轉款100萬元,并備注該款為借款。婁底水利工程公司收到款項當日通過退款方式分20次,每次5萬元,轉入陳玉秋、李俊芳賬戶各50萬元,合計100萬元。陳玉秋收到50萬元后按胡長軍指示即刻將款項轉入楊珍珍銀行賬戶。因案涉借款遲遲未償還,程廣明遂訴至本院,致本糾紛發生。
另查,程廣明曾于2018年2月13日向胡長軍出借款項100萬元。李俊芳以婁底水利工程公司欠其借款為由向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撤回起訴。2020年4月11日,李俊芳以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尚欠其借款本金210萬元為由,再次訴訟至法院,此案件尚在審理中。
再查,訴訟中程廣明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0603民初3831號之二、(2019)皖0603民初3831號之三、(2019)皖0603民初3831號之四號民事裁定書,凍結婁底水利工程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30萬元。程廣明為此支出財產保全費0.50萬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賬戶支出交易明細2份、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全部交易明細2份、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細賬、借條、(2018)皖1321民初1037號民事裁定書、(2018)皖1321民初1037號之一民事裁定書、(2020)皖1321號民初1329號民事裁定書、民事起訴狀、材料收據、傳票,本院對胡長軍所作的詢問筆錄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對胡長軍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胡長軍雖于本案借款當日向程廣明轉款3萬元,但因其二人存在其他借貸關系,且胡長軍尚未償還完畢欠款,在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優先償還順序在先的借款,胡長軍辯稱該3萬元系償還本案借款利息,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程廣明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808元,由原告程廣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鴻
人民陪審員杜明磊
人民陪審員陳桂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國慶
判決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