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余獻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贛民再109號
判決日期:2018-04-13
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余獻、黃式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7民終26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贛民申63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學鈞、胡珺、被申請人余獻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冬明到庭參加訴訟,黃式輝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超出余獻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第三項“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了余獻的訴訟請求。余獻在一審中未提出要求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使得余獻的債權在判決上得到了雙倍清償。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非借款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沒有在借款人處簽字蓋章,不存在所謂的“債務加入”情形,故沒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二)二審判決確定民事責任違背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規定,適用法律錯誤。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只承擔“收款”的行為義務,在本案中不存在違反借款協議的約定的情形,二審判決要求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也違反法律規定。(三)本案是黃式輝、陳坤等人涉嫌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及冒用名義進行工商登記所從事犯罪行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未依法中止審理,違反有關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判決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對嫌疑人的涉嫌犯罪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失公平正義。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及第十一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余獻答辯稱:(一)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的承諾構成了擔保。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2011年11月22日向余獻出具承諾書,承諾對400萬元借款“按期原賬返回,如違約承擔法律責任,賠償損失。”根據擔保法第六條及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所作的承諾是一種保證形式,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應當履行承諾,賠償余獻的本金及利息損失。(二)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的登記行為已經法律確認。余獻的債權沒有得到雙倍清償。(三)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等規定,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了賠償損失,深圳建筑贛州分公司認為借款合同沒有賠償責任的方式屬無稽之談
判決結果
一、撤銷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7民終2628號民事判決及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5)贛開民二初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蔡世軍
審判員陳銀發
審判員閔遂賡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劉瑾
判決日期
201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