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車立方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1民初13027號
判決日期:2020-10-12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博聯公司)與被告車立方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立方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青博聯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迮宗蕾,被告車立方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項目服務費902974.22元;2、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以571630.12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14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以106009.69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6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以225334.4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簽署了《出境項目委托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相關境外項目服務事宜,項目地點奧地利,時間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3日,并約定了支付方式及違約金。原告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完整的合同義務,向被告提交了項目結算材料,且原告已經按合同約定將總金額902974.22元的發票三張寄給被告,經多次催款后,被告仍不支付,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對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都沒有異議,我們因為賬面不足所以一直沒有給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中青聯博公司與車立方公司簽訂《出境項目委托合同》,合同載明“甲方車立方公司,乙方中青博聯公司,甲乙雙方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相關境外項目服務,項目開始時間2019年8月29日,結束時間2019年9月3日,項目費用總計1143260.24元;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項目開始時間15日前預付乙方50%費用,共計571630.12元;甲方應于項目結束后30個自然日內,按實際發生的經甲乙雙方確認的費用支付;違約責任: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項目費用,未按期支付的,每延遲一天應承擔應付款項0.05%的違約金”。
經詢問,雙方均認可被告應支付的項目服務費902974.22元,且原告提交了發票、結算對比表及詢證函為證。
另,被告對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無異議
判決結果
被告車立方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服務費902974.22元及違約金(以571630.12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14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以106009.69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6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以225334.4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1元,由被告車立方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閆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杰
書記員孫墨
判決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