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立方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與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2民終8764號
判決日期:2020-10-12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車立方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車立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青博聯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30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車立方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中青博聯公司向車立方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確定的違約金支付方式不當。1.案涉合同系我公司與一汽奧迪共同開展的宣傳活動之組成部分,合同受益人為奧迪品牌,其項目服務費本應由一汽奧迪承擔,我公司與一汽奧迪為此簽訂了協議,但一汽奧迪違約且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項,致使我公司無法向中青博聯公司支付項目服務費,因此我公司的違約行為實屬無奈。目前我公司也正積極與一汽奧迪溝通協商,一旦對方給付,我公司將及時向中青博聯公司支付全部項目服務費。2.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我公司始終未能復工復產,導致缺乏必要的盈利能力,是造成違約后果的重要原因。綜上,我公司有履約意愿但限于客觀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出現違約后果,懇請法院依法改判,酌情減輕我公司違約責任。
中青博聯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車立方公司的上訴意見。
中青博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車立方公司支付項目服務費902974.22元;2.請求判令車立方公司給付中青博聯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以571630.12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14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以106009.69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6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以225334.4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3.訴訟費由車立方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青聯博公司與車立方公司簽訂《出境項目委托合同》,合同載明“甲方車立方公司,乙方中青博聯公司,甲乙雙方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相關境外項目服務,項目開始時間2019年8月29日,結束時間2019年9月3日,項目費用總計1143260.24元;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項目開始時間15日前預付乙方50%費用,共計571630.12元;甲方應于項目結束后30個自然日內,按實際發生的經甲乙雙方確認的費用支付;違約責任: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項目費用,未按期支付的,每延遲一天應承擔應付款項0.05%的違約金”。
經詢問,雙方均認可車立方公司應支付的項目服務費902974.22元,且中青博聯公司提交了發票、結算對比表及詢證函為證。另,車立方公司對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車立方公司與中青博聯公司簽訂的《出境項目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且中青博聯公司主張的項目服務費及違約金,車立方公司均予以認可,法院不持異議。判決:車立方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服務費902974.22元及違約金(以571630.12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14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以106009.69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6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以225334.4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車立方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艷芳
審判員李蔚林
審判員王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姬雷
書記員梁佳
判決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