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譽馳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龍志安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02執338號
判決日期:2020-10-12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02民初3290號民事判決書,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龍志安已被我院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我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及車輛等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經查詢,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車輛、房屋、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委托外地法院向被執行人戶籍地進行傳統調查,經反饋,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現因本案暫無執行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9)黔0102民初3290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申請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本案的執行程序。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趙俊峰
審判員黃小春審判員曹錦二0二0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馬瑞辰
判決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