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高林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01民終7108號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解化燃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晉寧區(qū)人民法院(2019)云0122民初178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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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解化燃氣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并指定本案由原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被上訴人高林欠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液化氣款項是客觀事實。被上訴人高林自稱其經營秾都生態(tài)主題餐廳,自2016年開始就向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訂購液化氣,約定下月結算上月燃氣費,但在供氣的過程中被上訴人高林未按照約定結算燃氣費用,截至2018年5月25日,被上訴人高林尚欠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燃氣費用12700元,當日,被上訴人高林向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出具了《情況說明》,被上訴人高林在該《情況說明》上簽字確認,但至今未支付任何剩余燃氣費用。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陳述的上述事實與客觀事實相符。二、經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向工商登記機關查詢,被上訴人高林陳述其經營的秾都生態(tài)主題餐廳并未登記注冊,那么,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應當由經營人,即被上訴人高林個人承擔相關法律后果。被上訴人高林在向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后,一直未支付剩余燃氣費用,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便多方查詢被上訴人高林陳述其經營的秾都生態(tài)主題餐廳的信息,后經工商登記機關查詢,被上訴人高林在《情況說明》中也提到其經營的秾都生態(tài)主題餐廳并未登記注冊,那么,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應當由被上訴人高林個人承擔。被上訴人高林向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購買了液化氣,經結算,被上訴人高林尚欠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燃氣費,則被上訴人高林個人應當向上訴人解化燃氣公司支付剩余的燃氣費用。
被上訴人高林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
解化燃氣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燃氣費127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6月20日,按年利率4.35%計算,利息為258.82元),本息合計:12958.8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起訴的被告為自然人高林,但從原告所提交的唯一證據“情況說明”可以看出欠款人為“秾都生態(tài)主題餐廳”,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秾都生態(tài)主題餐廳是個體工商戶還是企業(yè)法人,高林與秾都生態(tài)主題餐廳是何種關系,系不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有明確被告”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昆明解化中民燃氣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云南省昆明市晉寧區(qū)人民法院(2019)云0122民初1783號民事裁定;
二、該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晉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劉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蔣志平
書記員李遠健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