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易玥吉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12599號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市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易玥吉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217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城市公司上訴請求:1.新城市公司無須支付易玥吉2019年02月01日至2019年07月1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60493.32元;2.新城市公司無須支付易玥吉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8300元;3.新城市公司只需支付易玥吉2018年度及2019年度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551.72元;4.易玥吉支付本案一審和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易玥吉辯稱:1.確認新城市公司與易玥吉于2019年7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2.新城市公司需支付易玥吉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60493.32元;3.新城市公司需支付易玥吉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8300元;4.新城市公司需支付易玥吉2018年度及2019年度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2574.7元。
新城市公司向一審法院訴請:1.新城市公司無需支付易玥吉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60493.32元;2.新城市公司無需支付易玥吉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8400元;3.新城市公司只需支付易玥吉2018年度及2019年度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551.72元;4.易玥吉支付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主文判令:一、確認新城市公司與易玥吉于2019年7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二、新城市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易玥吉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間工資差額60493.32元;三、新城市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易玥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8300元;四、新城市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易玥吉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度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2574.7元;五、駁回新城市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詳見一審法院判決書)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盧艷貝
審判員張澤
審判員黃燕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周超凡
書記員古榕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