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與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4322財保12號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富蘊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富蘊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享有的工程款231000元予以扣留。申請人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以保單號為PZDM20206543000000XXXX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單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
判決結果
扣留被申請人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富蘊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享有的工程款231000元,扣留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1675元,由申請人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屈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加依達·夏依多拉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