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海、尹坤連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8民終815號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林文海、尹坤連因與被上訴人桂平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23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林文海、尹坤連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在原審時已提供了林某標從入院檢查到搶救無效的所有病歷資料,證明林某標與醫療機構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上訴人醫療的診斷、治療,并因被上訴人的耽誤搶救的寶貴時間,林某標的病情已達到2級病情,醫方卻錯誤地診斷為3級病情,導致林某標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患者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等事實,足以證明本案屬于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2.事故后,上訴人向醫療行政部門提出處理,醫療行政部門委托貴港市醫學會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由于醫方在患者家屬已封存病歷情況下,提供給醫學會鑒定的病歷中有隱瞞、增補病歷資料的現象,上訴人提出異議,醫學會暫時中止受理,并向上訴人解釋,并不是不能鑒定,而是中止鑒定,待雙方確認鑒定的病歷資料后,再做鑒定。3.林某標未進行病理解剖,并非是上訴人未要求,而是林某標死亡后的尸體一個多月一直在殯儀館冷凍處理,醫方沒有提出要進行病理解剖檢查。林某標死亡是醫方誤診耽誤搶救時間所致,對醫方病歷認定林某標死亡的原因不持異議。根據醫療事故舉證責任的分配,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系推定,如果醫方認為醫療行為與受害方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4.本案適用了簡易程序,但歷經5個月16日才判決,程序違法。
桂平市人民醫院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原告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83391.53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29日10時30分兩原告的兒子林某標因身體不適送到桂平市垌心衛生院診治,檢查:面色、嘴唇黑,呼吸急促,脈博快,體溫36.8C,經科主任會診,于10時33分給予5%葡萄糖+葡萄糖酸鈣6ml:15滴/分,5分鐘后面色紅潤,無抽縮現象。垌心衛生院與家屬溝通于l0時45分送桂平市人民醫院診治。當日早上11點45分由垌心衛生院救護車送至人民醫院急診科。人民醫院急診科檢查:T38.2°C,P120次/分,R20次/分,患兒神志清,左側直徑3mm,右側瞳孔直徑3mm。初步診斷為"抽搐病"。予以重新開通靜脈通道、輸液等處理后,于12時25分由醫護人員護送入院,途中持續觀察病情,患兒突然抽搐1次,可自行緩解,于12時3O分送達兒科重癥室。到兒科重癥室時患兒全身皮膚紫結,意識喪失,無心跳,無呼吸,四肢冰涼,立即給予心肺復術,氣管插管行人工呼吸囊輔助呼吸,注射腎上腺素,使用多巴胺、多巴酚丁胺改善循環,吸痰保持呼吸道通暢,擴容,補充維生素Kl等搶救治療,至2019年1月29日14時00分,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認為:死亡原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診斷:1、呼吸衰竭2、循環衰竭3、重癥××4、先天性心臟病5、多器官功能衰竭6、高鉀血癥7、低血糖8、酸堿平衡紊亂。
事件發生后,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未果。原告向貴港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要求處理,該委員會委托貴港市醫學會對該醫患糾紛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因患方認為人民醫院提供的病歷與發生醫療事故時原封存的病歷資料及復印給原告的病歷不一致,院方增補的病歷有虛假陳述,患方暫時不同意抽簽。經貴港市醫學會專家認真討論,認為無法進行進一步鑒定工作,決定中止受理。本案審理中,原告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人民醫院在診療林某標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過錯程度進行鑒定。經原審法院準許鑒定后,依法組織雙方定選鑒定機構,首選廣西正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審閱材料后,以林某標未進行尸體解剖,無法明確死亡原因,無法鑒定委托事項為由,不予受理,把本案鑒定材料退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接著委托備選鑒定機構柳州市金鼎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經該所審閱送檢材料后,也因未進行尸體檢驗,無法明確死因,不予受理,把委托送檢材料退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為此終結鑒定程序。
死亡受害者林某標,男,2017年9月20日出生,原告林文海、尹坤連是夫妻關系,住址年籍如上,是林某標的父母。2019年6月12日原告提起訴訟,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責任指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時,由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關于本案被告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責任問題。事件發生后,原告向貴港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并處理,該委員會委托貴港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因患方認為人民醫院提供的病歷與發生事故時原封存的病歷資料及復印給原告的病歷不一致,院方增補的病歷有虛假陳述,患方暫時不同意抽簽,使醫學會無法進行進一步鑒定工作,經貴港市醫學會專家認真討論,決定中止受理。不能證明該事故是醫療事故,被告存在醫療過錯行為。本案審理中,經法院分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廣西正廉司法鑒定中心和柳州市金鼎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兩個鑒定機構對送檢材料審閱后,均以因林某標未進行尸體解剖,無法明確死亡原因,無法鑒定委托鑒定事項,作出不予受理。因林某標未行病理解剖檢驗,死因不明確,被告的醫療行為與林某標死亡的損害后果是否存在過錯及參與度不能判斷。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兒子林某標的死亡被告存在醫療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原告沒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3391.53元,沒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并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林文海、尹坤連的訴訟請求。原審案件受理費2250元(已按簡易程度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林文海、尹坤連承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因患方不同意抽簽,貴港市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辦公室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終止受理通知書》,決定終止貴港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委托的關于林某標與桂平市人民醫院的醫療事故進行鑒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相同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00元(林文海、尹坤連已預交),由林文海、尹坤連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覃錦麗
審判員吳福漢
審判員梁小寧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閉靜梅
書記員陳潔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