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標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銳盈置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5民初4614號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同標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銳盈置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劍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節能評估技術服務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5000元;2、判令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1月,原、被告雙方就“上海華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商辦綜合樓新建項目”(又稱“遠洋財富中心”)簽訂了節能評估技術服務合同。原告已經完成節能評估并向被告出具發票,但被告一直未按約定支付合同款項45000元。故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一、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案涉合同訂立于2013年11月,付款日期為被告提交評估報告后5個工作日,即便按照原告自認的報告提交日期2013年12月計算,也已超過訴訟時效;二、原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原告證據均系自行制作,未得到被告的確認,且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發票,不能證明原告提供了服務。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原告作為乙方,被告作為甲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對上海華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商辦綜合樓新建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報告表編制并配合通過核準;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完整資料后于10日內提交初步的節能評估報告,初步報告經政府主管部門委托評審組提出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訂,并獲得評審確認后提交正式報告,委托方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正式報告并通過核準獲取批復文件;乙方向甲方遞交正式節能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總費用的50%(22500元);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通過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且獲取立項批復文件后(非乙方原因而未獲得立項批復除外),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支付總費用的的50%(22500元);乙方在收取每一個階段服務費前需向甲方提供足額合法的發票,乙方逾期提供則甲方付款時間相應順延,且甲方并不因此承擔逾期付款之相關違約責任。
2014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開具內容為檢測費、金額為45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面交“成霞斌”。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技術服務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簽收單、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上海同標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銳盈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節能評估技術服務費45000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2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上海同標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智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秦男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