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珍華與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4民初291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珍華與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消防分公司)、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消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移送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處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魏珍華訴稱:1、判令南京消防分公司、南京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383249.43元及利息(按日萬分之三計算);2、判令南京消防分公司、南京消防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及訴訟保全保險費22500元。事實和理由:2010年至2013年期間,魏珍華作為實際施工人以南京消防分公司名義完成了新城公館二標段水電及嘉定金郡工程的施工。2018年3月28日,南京消防分公司向魏珍華出具欠條及還款協議,確認欠付魏珍華工程款383249.43元,并承諾于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還應承擔利息、律師費、訴訟辦案費等。付款期限屆滿后,魏珍華多次催討未果。另,南京消防分公司是南京消防公司的分支機構,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南京消防公司應當對南京消防分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擔付款義務。為保障魏珍華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的范疇。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嘉定區。故要求將案件移至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該款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顧穎琦
書記員孫鴦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