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執復107號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涔天河公司)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永州中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湘11執異1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隧道總公司)與涔天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永州中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5331723.45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00672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負擔100000元,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0672元。鑒定費167500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負擔83750元”。隧道總公司、涔天河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湘民終73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30日起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駁回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200672元,由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負擔140672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0672元,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負擔120600元,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0072元”。上述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涔天河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通過華融湘江銀行電子轉賬的方式分二次向隧道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和4480636.50元,共計6480636.50元。2020年4月14日,隧道總公司以(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鑒定費167500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負擔83750元”;本院(2019)湘民終730號民事判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020年3月25日涔天河公司僅支付6480636.50元,尚欠剩余應付工程款85757元沒有支付為由,向永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涔天河公司支付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按照本金85757元暫從2020年3月25日開始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實際金額以還款之日為準)。同日,永州中院立案執行。2020年4月15日,永州中院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中凍結了被執行人涔天河公司在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01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85757元,凍結期限一年。同日,永州中院作出(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涔天河公司立即履行下列義務:一、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按照本金85757元暫從2020年3月25日開始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實際金額以還款之日為準);二、支付本案執行費1186.36元,以上合計86943.36元。2020年4月22日,永州中院向被執行人涔天河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2020年5月15日,涔天河公司以隧道總公司申請執行的金額不實,請求依法予以更正為由,向永州中院提出執行異議。2020年5月18日,永州中院以涔天河公司的異議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案件的審查范疇為由,作出(2020)湘11執異14號執行裁定,駁回涔天河公司的異議申請。涔天河公司向永州中院提出異議,要求變更(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的執行內容;按照6477322.03元的支付總額執行,本案執行費用由隧道總公司承擔。
永州中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涔天河公司已于2020年3月23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隧道總公司工程款6480636.50元。因此,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工程款5398484.57元的利息計算的起、止日期及標準,應計算到2020年3月23日止即人民幣1106504.46元(按年利率4.75%計算,共1575天)。涔天河公司提出執行的利息金額應為1056119.64元,利息應從2015年11月30日起計算至2020年1月1日止的理由,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不符,該院不予采納。涔天河公司提出本案尚欠工程款最終金額應為5361202.39元,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用37282.18元應從5398484.57元款項中扣除的異議事項,因該異議事項在雙方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執行,且該異議事項不屬于本異議案件的審查范圍,應予以駁回。關于涔天河公司主張其只承擔60000元鑒定費用的異議事項,經審查,隧道總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鑒定機構交納鑒定費120000元,隧道總公司于2020年3月3日開具給涔天河公司交來司法鑒定費的收款收據是60000元,且隧道總公司向該院申請執行提交的應付款項中的鑒定費亦是60000元。故涔天河公司主張承擔60000元鑒定費的異議事項,該院予以采納。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執行申請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不由申請執行人預交,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之外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書的第二項由涔天河公司支付本案執行費1186.36元符合法律規定。涔天河公司提出本案執行費用由隧道總公司承擔的異議請求與法律規定不符,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涔天河公司應給付隧道總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1106504.46元、鑒定費60000元,共計6564989.03元,減去涔天河公司已支付的6480636.50元外,仍應給付隧道總公司工程款利息24352.53元及鑒定費60000元,共計84352.53元。根據隧道總公司申請執行的金額及利息,作出(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書第一項由涔天河公司支付隧道總公司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不當,該院予以糾正。遂裁定:變更(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書第一項的內容為:由涔天河公司支付給隧道總公司工程款利息24352.53元及鑒定費60000元,共計84352.53元。
涔天河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該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收到本案民事判決后,以電話、書面函方式主動要求隧道總公司盡快辦理結算,但因隧道總公司的原因未能在判決自動履行期間內完成結算,超期利息不應由該公司承擔。故本案的執行利息計算期限為2015年11月30日至2020年1月1日止,金額為1056119.64元。根據雙方的施工合同及2020年2月26日的協商會,雙方同意將37282.18元保險費從判決書中欠付的工程款中扣除,隧道總公司第一次開具的發票上的工程款金額也是5361202.39元。故保險費應從工程款中扣除。由該公司承擔的本案的鑒定費60000元,該公司已于2020年3月23日支付給隧道總公司。請求變更(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關于要求支付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的內容,按照6477322.03元支付總額執行;執行費由隧道總公司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11執異17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黃臘妍
審判員周康康
審判員方湘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宇丹
書記員尹雅司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