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珍華與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4民初2910號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當事人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魏珍華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被申請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內存款45萬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應價值財產,并提供了保險作為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內存款45萬元,期限一年;
二、以上凍結財產不足部分,繼續查封被申請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相應價值財產。
本案財產保全費2770元,由申請人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黃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顧穎琦
書記員孫鴦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