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百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平陽縣財政局財政行政管理(財政)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浙0326行初2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平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原告溫州市百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平陽縣財政局及第三人溫州興耀環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陽縣昆陽鎮人民政府招標投訴行政處理一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溫州市百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訴稱:原告于2019年9月參加“2019-2020年城東新區道路清掃保潔服務項目”投標并中標。因第三人溫州興耀環衛工程有限公司投訴,被告平陽縣財政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被訴平財采(2019)xxx號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中標結果無效,責令第三人平陽縣昆陽鎮人民政府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原告認為,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9條規定,“投標文件報價出現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涉案招標文件第三部分供應商須知是一般條款非重點特別規定,第六部分則是打“▲”的重點特別規定,第三部分供應商須知與第六部分附件的規定內涵一致,并不沖突,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重大缺陷,更不會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情形,投訴人的投訴不具有法律依據,而被告卻錯誤地認定招標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并責令停止評標工作,認定結論錯誤。原告中標結果系完全依法依規且已公示,且平陽縣范圍內已經完成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與涉案項目的招標文件內容相同,如騰蛟道路清掃保潔服務項目均已完成簽約,各方正在履約,被告唯獨對原告中標項目作了選擇性的執法,認定事實、法律法規解讀錯誤。另外,本項目涉及各方重大利益,被告作出處理決定前,應該聽取各方的陳述申辯,并舉行聽證,但被告僅憑個別工作人員主觀臆斷作出被訴處理決定,剝奪了原告應有的權利,程序違法。綜上,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平財采(2019)xxx號行政處理決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溫州市百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化解行政爭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溫州市百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依法減半收取25元,由溫州市百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潘前郭
人民陪審員陳佳佳
人民陪審員李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陳雷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