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禮、王芳等與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等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81民初2627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蘭溪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仲禮、王芳、王某3、王某1、王某2為與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舒明亮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仲禮、王芳、王某3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國良、周靜茹,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學、被告舒明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王井洋觸電高壓死亡而應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2160417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6月7日下午4時許,受害人王井洋在前往女埠街道后鄭村舒明亮的魚塘里釣魚的途中,所拿釣魚竿碰到了小河上方的高壓電線,導致王井洋觸電當場昏迷,后被送至蘭溪市中醫院搶救,最終因電擊傷導致死亡。經査,事故高壓電線為10KV架空裸導線,屬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經營與管理。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作為事故地高壓設備的所有者、管理者,未按法律規定架設線路,高壓電線穿過魚塘上空,該路段的高壓電線架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未在事故高壓線路桿塔上懸掛任何安全聱示標志,未盡到對高度危險活動區域的高度注意義務和警示義務,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高壓電營運存在安全隱患,是導致受害人王井洋死亡的主要原因。現己被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組織人員貼上警示標志。另原告認為,王井洋觸電區域,屬被告舒明亮所挖魚塘,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王井洋生前多年在浙江打工,應適用浙江省的相關賠償標準。因高壓電觸電身亡而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損失共計2160417元。綜上,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口頭辯稱:被告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過錯。死者有一定的文化,明知在高壓線范圍內仍從事危險行為,被告不承擔責任。原告訴請沒有事實依據,被撫養人生活費違反侵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錯誤。不能僅憑村委會的證明就判決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需經專業鑒定。住宿費沒有證據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當事人過程程序,被告無過程,不承擔該項賠償。誤工費由法院酌定。
被告舒明亮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口頭辯稱:魚塘所有人不是被告,被告只是承包。
五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戶籍證明、派出所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火化費發票、收據、火化證明、住宿費發票、村委會證明、照片、公司證明復印件、流動人口登記表。
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對詢問筆錄三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住宿費發票三性有異議;對村委會證明有異議,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照片有異議,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公司證明三性有異議,對流動人口登記表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舒明亮未發表質證意見,表示全部由法院審核認定。
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提交了照片、公證書。
五原告對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被告舒明亮表示無異議。
雙方提交的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有異議的證據及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原告王某3與受害人王井洋于2019年1月22日登記結婚,育有王某1、王某2一子一女。原告王仲禮、王芳系王井洋父母。2020年6月7日下午16時許,受害人王井洋與案外人田浩一起去“老鄭”在后鄭村的魚塘釣魚,在釣魚過程中,因魚竿觸碰裸導線被電暈,后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蘭溪市中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確定王井洋死亡原因為電擊傷。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系高壓線設備的產權人及管理者,高壓線穿過被告舒明亮魚塘上方
判決結果
一、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仲禮、王芳、王某3、王某1、王某2賠償款597812.22元;
二、駁回原告王仲禮、王芳、王某3、王某1、王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601元(已減半),由五原告負擔3906元,由被告國網浙江蘭溪市供電有限公司負擔16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祝曉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陳婕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