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軍、劉敏等與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等行政賠償賠償裁定書
案號:(2019)豫71行賠初5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軍、劉敏訴被告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金水區政府)、鄭州市未來路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未來路辦事處)行政賠償一案,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因本案的審判須以(2019)豫71行初543號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裁定中止訴訟,于2020年8月18日恢復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建軍、劉敏訴稱,2004年,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有合法住宅七層樓房一棟,房屋面積為1413.86平方米。2007年11月份,被告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對燕莊村黑朱莊城中村進行整體拆遷改造,原告的房屋在拆遷改造工程項目范圍內。2007年下半年,金水區政府在沒有給原告進行足額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對原告的合法房產進行非法拆除。原告先后向各級政府部門反映情況,多次到國家信訪局控告、申訴,國家信訪局受理了此案,并批轉河南省信訪局處理。被告拒不執行國家信訪局批轉河南省信訪局處理的《來訪事項轉送告知單》,并扣押原告的2008年3月19日《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十多年。被告金水區政府違規將信訪交辦函交給被告鄭州市金水區未來路街道辦事處處理,違反了《信訪條例》第23條之規定,并且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偽造信訪人原告簽名。因被告金水區政府拒不執行上級的信訪交辦函,濫用職權、捏造事實多次隱瞞、謊報、緩報虛假信訪材料,并冒充原告郭建軍簽名,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1.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其行政不作為,造成原告1410.86平方米合法房產滅失的直接經濟損失3527.1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金水區政府辯稱,一、本案不屬于行政賠償訴訟,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起訴。二、原告以信訪事項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駁回其起訴。三、原告的起訴超過法定時效,應依法駁回起訴。四、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過訴訟,應依法駁回起訴。五、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過訴訟,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其已提起上訴,目前正在審理中,應依法駁回起訴。六、原告本次起訴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起訴。綜上所述,郭建軍、劉敏的本次起訴,無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貴院應該依法駁回其起訴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未來路辦事處辯稱,原告的起訴與未來路辦事處沒有任何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關系,應駁回其對未來路辦事處的起訴,其他意見同金水區政府的意見一致。綜上,請求依法駁回郭建軍、劉敏對未來路辦事處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郭建軍、劉敏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高峰
審判員趙艷
審判員張昕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李慶杰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