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易美馨貿易有限公司、前海龍匯通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6民初13746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與二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芳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深圳市易美馨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易美馨公司”)立即償還原告本金1200萬元;2.判令被告易美馨貿易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利息101萬元;3.判令被告易美馨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20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計,從2020年1月9日計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4.判令被告前海龍匯通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龍匯通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兩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公告費等。庭審中,原告稱第3項訴請中的月利率應當為1.85%)
二被告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本案相關情況
1.2019年1月9日,原告(乙方)與被告易美馨公司(甲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2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期限為12個月,利率為1.25%/月,逾期借款利率為1.25%/月×150%,按季度結息,結息日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第20日,借款到期一次性還本,被告龍匯通公司另行簽署保證合同,為甲方在合同項下的欠款向乙方承擔全額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同日,原告與龍匯通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確保易美馨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履行,龍匯通公司愿意為易美馨公司在該《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1200萬元及利息。同日,原告向易美馨公司銀行賬戶匯入1200萬元。
2.原告稱,被告易美馨公司曾支付部分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就未再支付相應利息,本金尚未償還。
裁判理由及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易美馨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200萬元;
二、被告深圳市易美馨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期內利息101萬元;
三、被告深圳市易美馨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利息(以1200萬元為基數,按月1.85%從2020年1月9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
四、被告前海龍匯通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易美馨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860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柳海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池曉漫(兼)
書記員江偉娣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