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賀某某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902執549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賀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湘0902民初154號民事調解書,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賀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7月9日,本院向被執行人賀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于2020年7月6日向申請執行人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送達了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于2020年7月6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賀某某名下證券、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信息。于2020年7月22日向益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賀某某的不動產情況,發現被執行人賀某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0年9月23日,本院對賀某某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
本院約談了申請執行人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湖南創佳物業有限公司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彭琦
審判員曹進
審判員崔益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曹亮青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