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與瓊海朝陽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瓊海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瓊9002民初1499號
判決日期:2020-10-08
法院:瓊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某訴被告瓊海朝陽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朝陽公司)、被告瓊海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瓊海中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因瓊海中天公司地址不詳,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達起訴書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并于2018年10月9日、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權某、被告朝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黃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瓊海中天公司缺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1000元及利息130648.50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流動資金一年期貸款利率,暫從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實際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09年2月8日,原告與被告朝陽公司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約定原告承建瓊海市“中天.陽光.椰藍灣工程1、2、5、6棟樓”。工程范圍: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室內外電氣、給排水系統工程安裝、動力、照明配電及低壓配電箱的安裝、電氣工程、電話、電視系統的預埋等。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框架封頂后乙方不墊資甲方按付每月施工進度的總造價95%的進度款給乙方,余下5%作為工程尾款,待保修期滿后給付。2011年12月15日,經原告與朝陽公司結算,朝陽公司欠原告水電班組工程款505831.42元(不含稅),同日朝陽公司向原告支付130000元后,其代表曾作煌向被告瓊海中天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瓊海中天公司將余款381000元(含稅)專款專用支付給原告。之后,瓊海中天公司并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原告,經原告多次催促,瓊海中天公司總以資金緊張為由拖欠不付,并建議原告向朝陽公司索要,而朝陽公司以已委托瓊海中天公司支付為由拒絕支付,致使余下工程款至今未收到。原告認為,兩被告相互推諉不付款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朝陽公司答辯稱,一、原告請求沒有事實依據。1、工程已全部竣工,所有農民工工資款已全額結清。工程已于2011年1月19日竣工驗收備案,應瓊海市人事勞動保障局的要求,于2011年8月10日發布公示,內容為:朝陽公司承建的“中天.陽光.椰藍灣工程1、2、5、6#樓”,已于2011年1月19日經建設局驗收后交付使用,該項目所有農民工工資已支付完畢。公示時間為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20日,如有異議,可與朝陽公司或人事勞動保障局聯系。公示期滿后,沒有收到任何異議;公示無異議后,兩被告向有關部門申請退還被告于2009年2月18日支付的保證金130714.44元,2011年12月15日曾作煌將退還的130000元保證金用于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均已結清。2、訴請的水電班組款項已全部付清,原告請求與事實不符。被告將水電工程項目分包給曾作煌,而曾作煌不經被告授權,將部分工程轉包給原告施工。根據曾作煌出具的委托書,明確了曾作煌個人欠原告工程款505831.42元,用勞動保障局退還的保證金支付130000元,余款委托瓊海中天公司支付。原告出具的證明書,也證明水電班組工人工資已全部結清發放給工人。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曾作煌與原告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第六、七條約定,原告訴請的款項應在保修期滿后支付,保修期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工程已于2012年1月19日竣工,支付款項的時間為2012年1月19日。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本案已超訴訟時效。原告主張自2012年至今一直向曾作煌或瓊海中天公司主張款項沒有證據支持,簽署委托書的是曾作煌和瓊海中天公司,其內容不能代表朝陽公司的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與朝陽公司無關。為維護被告的權益,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瓊海中天公司沒有書面答辯,也沒有提交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1、委托書,證明2011年12月15日經原告與朝陽公司結算,朝陽公司欠原告工程款505831.42元,朝陽公司支付130000元后,曾作煌代表朝陽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瓊海中天公司將余款381000元支付給原告。2、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兩被告的主體身份情況。3、公告費用憑證,證明瓊海中天公司無法送達,產生公告費用780元。4、瓊海中天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2018年10月19日),證明工程承包方是朝陽公司,曾作煌是該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同時證明委托書出具后,原告從2012年至2018年每年都向兩被告主張付款,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限。5、工商銀行賬戶流水,證明朝陽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將勞動局退還的保證金130000元轉付給原告。6、借條,證明原告收到130000元當日,曾作煌出具借款10000元。7、工程造價決算書,證明原告代表朝陽公司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進行1、2、5、6號樓水電、防雷安裝工程結算,結算工程造價為3106872.07元。8、補充協議,證明瓊海中天公司作為項目發包給朝陽公司,同時曾作煌作為項目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被告朝陽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該委托書不是朝陽公司作出的,朝陽公司無此意思表示,即使該委托書是簽署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僅是曾作煌個人行為,與朝陽公司無關。對證據2、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這份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向瓊海中天公司主張了權利,不能代表向朝陽公司主張權利。委托書所委托付款的對象是瓊海中天公司,并不是朝陽公司,同時瓊海中天公司拒不出庭,完全可以說明瓊海中天公司和原告串通意圖訛詐朝陽公司。對證據5的形式不認可,銀行出具的銀行流水首先是頁碼,銀行蓋章也存在質疑,但支付130000元是事實。對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簽署人曾作煌不參加庭審,無法核實真實性,且內容為私人借款,與本案無關。對證據7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沒有建設單位蓋章,也沒有監理單位蓋章,其時間與起訴書中的時間不符。對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沒有原件,即使是真實的,也與本案無關。本院審查認為,對原告提交證據1、7、8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2、3、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4瓊海中天公司沒有出庭質證,無法證明其事實,證據6屬于個人借款,與本案無關,故對證據4、6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瓊海市“中天.陽光椰藍灣”項目工程是由被告瓊海中天公司發包給被告朝陽公司承建施工,曾作煌為朝陽公司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2009年2月8日曾作煌以被告朝陽公司中天.陽光椰藍灣”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約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中天.陽光椰藍灣1、2、5、6號樓室內外電氣、給排水系統工程安裝、動力、照明配電及低壓配電箱的安裝、電氣工程、電話、電視系統的預埋等工程。工程付款及結算方法:本安裝工程乙方墊資金到6層甲方每棟樓付20000元給乙方,到框架封頂、甲方付95%進度款給乙方。工程框架封頂后乙方不墊資甲方按付每月施工進度的總造價95%進度款給乙方。報本月完成工作量,經業主工程師審核工作量,甲方審核后,于一周內付款。余下的5%工程竣工后,甲方一周內付清工程總造4%,扣除百分之一作為工程尾款,待保修期滿后,方予付款。2009年2月15日被告朝陽公司向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130714.44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對承包工程進行了施工,并依約完成了工程施工。2011年1月19日,中天.陽光椰藍灣1、2、5、6號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2011年10月17日經兩被告進行決算,經送審審核工程造價為3106872.07元。原告完成工程后與曾作煌進行結算,確認欠原告工程款505831.42元未付,2011年10月14日瓊海中天公司向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以農民工工資已付款完畢,要求將農民工保障金130714.44元退還給朝陽公司,朝陽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也向保障局申請退還該筆農民工保障金,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該筆保障金退還給朝陽公司后,朝陽公司將該款130000元支付給原告,朝陽公司已經付完農民工工資。2011年12月15日曾作煌向瓊海中天公司出具委托書,其內容為:瓊海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我欠中天.陽光椰藍灣1、2、5、6號樓水電班組工程款共計505831.42元,現我將勞動局押金先支付(不含稅收13萬元)壹拾叁萬元給水電班組;余下的款項委托瓊海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顚S弥Ц督o水電班組(含稅360000+21000)含稅叁拾捌萬壹仟元整。瓊海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工程管理人員曾凡榮、曾作煌、原告曾某分別在委托書上簽名確認。因瓊海中天公司沒有將剩余工程款支付給原告,經原告催討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訴訟。由于被告瓊海中天公司住址不詳。無法送達起訴書副本、開庭傳票等材料,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報上向其公告送達,被告瓊海中天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
另查明,曾作煌于2015年7月在瓊海中天公司開發的清庭小區內因承包其他工程與他人發生糾紛后被傷害死亡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瓊海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曾某支付工程款381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1年12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一年期流動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916元,由被告瓊海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英俊
審判員祁永芳
人民陪審員鐘興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昌琴
書記員王彬
判決日期
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