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艷華、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1民終1211號
判決日期:2020-10-03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胡艷華、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輝建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2019)黑0109民初13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胡艷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開君,上訴人宇輝建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季玲、高振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胡艷華上訴請求:1.撤銷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2019)黑0109民初1392號民事判決。2.請求二審法院將本案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經濟賠償金計算錯誤。因胡艷華的月工資是10410元,一審法院確認為8000元錯誤,導致經濟賠償金計算錯誤。經濟賠償金應為166560元。二、一審法院認定拖欠工資期限及確認的工資標準錯誤。拖欠工資期限應為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工資標準不應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實際應按照實際工資標準計算應為72870元。三、一審法院對應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資天數標準計算錯誤。帶薪年休假天數應為15天,一審法院確認的5天是錯誤的。四、一審法院認定的加班費計算所依據的工資標準和倍數錯誤。實際應為62天×478.6元/天×200%+4天×478.6元/天×200%=63175.2元。
宇輝建材公司辯稱,同宇輝建材公司的上訴意見。
宇輝建材公司上訴請求:1.不同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2019)黑0109民初1392號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四項。2.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的46000元經濟賠償金錯誤。因胡艷華曠工多日,宇輝建材公司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故無需向胡艷華支付經濟賠償金。二、一審法院判決宇輝建材公司向胡艷華支付拖欠工資錯誤。因宇輝建材公司并不拖欠胡艷華工資。三、一審法院判決宇輝建材公司向胡艷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錯誤。因胡艷華2018年一直休病假,故其不存在未休年休假的情況。四、一審法院判決宇輝建材公司向胡艷華支付加班費錯誤。因胡艷華屬于公司高管,實行的是不定時工資制,不定時工資制無加班費。
胡艷華辯稱,同胡艷華的上訴意見。
胡艷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宇輝建材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向胡艷華支付16個月的經濟賠償金166400元(10400元/月×8個月×2);2.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拖欠胡艷華7個月的工資72800元(10400元/月×7個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3.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胡艷華帶薪病假期間的工資62400元(10400元×6個月);4.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胡艷華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的三倍工資43034.48元(10400元/21.75天×30天×3);5.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胡艷華加班費283730.49元;6.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胡艷華1個月的工資10400元作為代通知金;7.宇輝建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4月,胡艷華入職宇輝建材公司。2017年8月1日,胡艷華與宇輝建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至2020年7月31日止,崗位為總經辦負責人,合同約定胡艷華基本工資標準3000元/月,實行計時工資,工資中包含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補貼津貼等。宇輝建材公司為胡艷華提供餐補、油補、話補福利待遇。胡艷華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宇輝建材公司由于工作需要,經與胡艷華和工會協商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宇輝建材公司安排胡艷華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胡艷華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胡艷華相應工資報酬。胡艷華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宇輝建材公司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胡艷華.工資。
宇輝建材公司2014年4月9日公布《私車公用及通勤補貼管理辦法》,規定部長級人員每月私車公用補貼費為1500元,胡艷華符合標準。宇輝建材公司庭審過程中確認胡艷華工資為8000元,本院認定胡艷華的工資標準為8000元/月。
胡艷華自2017年12月4日因車禍住院接受治療6個月,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5月31日,胡艷華未上班。胡艷華住院期間宇輝建材公司未支付病假工資。胡艷華自認在相應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誤工費得到法院支持。根據宇輝建材公司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胡艷華的刷卡記錄表顯示,胡艷華休息日加班62天,法定節假日加班4天,共計加班66天。
2018年9月27日,宇輝建材公司經開會決定于2018年10月1日以后公司開始放假,具體恢復上班日期胡艷華需要等待公司通知。2019年1月11日,宇輝建材公司向胡艷華支付了2018年9月至12月工資共計10829.1元。宇輝建材公司員工手冊規定了考勤、請假制度,規定了各部門人員請假流程及懲罰機制。2019年4月3日,宇輝建材公司以胡艷華自2019年3月1日起未到單位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對胡艷華予以開除處理,宇輝建材公司為胡艷華繳納社保費至2019年3月,于2019年4月23日正式解除與胡艷華的勞動關系。胡艷華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875元[(2015.78元+5014.33元+7575.19元+6453.94元+1680元×8個月)÷12個月]。
2019年1月2日胡艷華向哈松北區高新區(哈爾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向胡艷華支付十六個月的經濟賠償金166400元;2.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拖欠胡艷華四個月的工資41600元(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3.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胡艷華帶薪病假期間的工資62400元;4.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胡艷華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的三倍工資43034.48元;5.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胡艷華加班費246400.58元(法定節假日22336.21元,休息日224064.37元)。哈松北區高新區(哈爾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哈松新勞人仲字[2019]第3號裁決:一、宇輝建材公司支付拖欠胡艷華2018年9月-12月工資的剩余部分8530.9元;二、駁回胡艷華其他仲裁請求。胡艷華對以上裁決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宇輝建材公司與胡艷華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一、關于經濟賠償金問題。2019年4月3日,宇輝建材公司通知胡艷華,因其長期曠工,對胡艷華予以開除處理,但宇輝建材公司并未提交其通知胡艷華已經停止放假,需要回崗上班的相關證據,無法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或雙方合同約定,一審法院認定宇輝建材公司違法解除與胡艷華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胡艷華在宇輝建材公司處工作八年,宇輝建材公司應當支付給胡艷華八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經濟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根據雙方實際履行合同情況,胡艷華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875元,故宇輝建材公司應向胡艷華支付46000元(2875元×8個月×2倍)經濟賠償金。二、宇輝建材公司是否向胡艷華支付四個月的工資問題。胡艷華于2018年10月1日開始放假,關于停工后第一個月(2018年10月)胡艷華工資標準,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因停工、停產、停業,未超過一個月的,宇輝建材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未安排胡艷華工作的,宇輝建材公司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生活費。雙方合同約定胡艷華工資標準為計時工資,基本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其他工資包含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補貼津貼等由工作實際情況進行發放。胡艷華的實際月工資為8000元。故原審法院認為宇輝應支付拖欠胡艷華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四個月工資共計(8000元+8000元+1680元+1680元=19360元,因宇輝建材公司已于2019年1月11日支付了10829.10元,故宇輝建材公司應再支付胡艷華胡艷華剩余部分工資8530.9元。三、關于帶薪病假工資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和胡艷華在宇輝建材公司工作的時間,其患病持有醫院診斷,且向單位告假,得到單位認可允許并批準的情況下,其病休累計不能超過6個月可支付病假工資。但是,胡艷華向宇輝建材公司申請病假休息,應提供相應的病假證明并履行請假手續,而胡艷華提交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不能等同于其履行了請假手續。在勞動仲裁審理時及本次庭審中,也沒有出具任何請病假的任何證據材料證明其履行了請假手續。且其病假期間誤工費已通過生效民事判決書予以賠償,因此,其該項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四、胡艷華年休假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以上不滿10年的,享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胡艷華2011年入職宇輝建材公司,至2018年應休未休年假應為5天,宇輝建材公司就該項請求時效問題進行了抗辯。一審法院僅支持2018年胡艷華的帶薪年休假工資,應按照胡艷華工資收入300%支付其5天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扣除已經支付的工資報酬,宇輝建材公司還應向胡艷華支付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資3678.16元(8000元÷21.75天×5天×200%)。五、關于加班費問題。《黑龍江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關于工資支付記錄保存期限的相關規定,自勞動者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期間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證據的,應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宇輝建材公司提交的考勤記錄能夠證明胡艷華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存在周末加班62天,法定假日加班4天。胡艷華工資為8000元/月,日工資為8000元÷21.75天=367.8元/天。扣除宇輝建材公司已經向胡艷華支付的工資,因此宇輝建材公司應當向胡艷華支付加班費25746元(62天×367.8元/天+4天×367.8元/天×200%)。六、代通知金問題。該項請求沒有履行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前置程序,一審法院不予處理。綜上所述,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黑龍江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相關規定,判決如下:一、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胡艷華經濟賠償金46000元;二、告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胡艷華拖欠的剩余部分工資8530.9元;三、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胡艷華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的工資3678.16元;四、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胡艷華加班費25746元;五、駁回胡艷華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胡艷華、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各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郎曉俠審判員周磊審判員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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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魯
書記員于凱華
判決日期
20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