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仁好、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單位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刑終117號
判決日期:2020-10-02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黃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湖北電建二公司犯單位受賄罪,指控原審被告人孫仁好犯單位受賄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鄂02刑初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孫仁好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上訴人的上訴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合議庭依法訊問了上訴人,聽取了檢察機關及辯護人的意見,核實了全案的證據,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一、受賄事實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仁好先后在擔任國企湖北電建二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劉某所送存有3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兩張銀行卡、戴某所送20萬元、河南省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某建筑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00172960008B)副董事長吳某、副總經理馬某所送200萬元、公司副總經理任某所送30萬元,共計280萬元的錢物,供其個人支配、使用,其中,孫仁好將250萬元錢物交給其下屬保管,為其個人購房、親戚資金周轉等事宜使用了162.5萬元;剩余30萬元被孫仁好直接掌管。2014年9月,湖北電建二公司的上級單位中國電建集團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工程公司)組建階段,孫仁好通過向他人借款、安排下屬虛構費用報銷等方式,籌集200萬元后安排下屬全部退給了吳某、馬某,孫仁好還通過吳某、馬某向任某退還了30萬元。2014年下半年,湖北工程公司成立后,孫仁好調到該公司工作,并安排下屬將保管的剩余錢物帶到該公司供其使用。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劉某賄賂30萬元的事實
2012年,為促成被告單位湖北電建二公司承接華潤宜昌猇亭電熱聯產項目工程,被告人孫仁好與居間介紹人劉某達成合作協議,由劉某幫助湖北電建二公司承接該項目工程,湖北電建二公司在事成后按該項目工程合同價格的2.5%向劉某支付中介費。后在劉某的幫助下,湖北電建二公司于2012年10月承接了華潤宜昌猇亭電熱聯產項目工程。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湖北電建二公司以支付華潤宜昌猇亭項目工程款的名義,向劉某提供的北京新源錦程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支付中介費共計520.884萬元。2013年7月至2014年上半年,劉某為感謝孫仁好對此次合作的支持和幫助,兩次送銀行卡給孫仁好,并告知密碼,其中第一次在北京送給孫仁好一張某10萬元、戶名許澤光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09),第二次在武漢送給孫仁好一張某20萬元、戶名鈕翠的工商銀行卡(卡號62×××14),孫仁好均交給其下屬劉重新保管。2014年下半年,孫仁好調到湖北工程公司工作后,安排劉重新將上述兩張銀行卡帶到該公司供其使用。孫仁好歸案后,上述兩張銀行卡被檢察機關依法扣押。
(二)收受戴某賄賂20萬元的事實
2014年春節后,戴某為從被告單位湖北電建二公司承接內蒙古創源金屬自備電廠項目的土建工程,經湖北電建二公司副總經理張力引薦后到武漢湖北電建二公司拜訪了孫仁好。后為與孫仁好搞好關系,戴某聯系孫仁好要送其禮品,孫仁好因要出差,遂安排張力經辦,張力安排人員駕駛孫仁好的專車前往戴某入住的酒店,戴某將裝有20萬元現金的茶葉袋放入孫仁好專車后備箱內。事后,孫仁好的司機雷青山發現專車后備箱放有20萬元現金,即告訴了孫仁好,并按孫仁好的安排將該款交給劉重新保管。2014年11月24日,戴某以揚州市安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從湖北電建二公司承接了內蒙古創源金屬自備電廠項目部生產、生活臨建工程。2014年下半年,孫仁好調到湖北工程公司工作后,安排劉重新將20萬元帶到該公司供其使用。2015年5月,劉重新按孫仁好的安排,從保管的資金中拿出12.5萬元借給孫仁好的親戚毛志國使用。截至孫仁好歸案,毛志國未償還該款。
(三)收受河南某建筑公司副董事長吳某、副總經理馬某賄賂200萬元的事實
2012年4月至5月間,被告單位湖北電建二公司在承接山西國際電力嘉節燃氣熱電聯產項目(以下簡稱山西嘉節電廠項目)的過程中,時任湖北電建二公司黨委書記的孫仁好在與河南某建筑公司副董事長吳某商談工程分包事宜時,要求河南某建筑公司在雙方合同約定之外,以管理費名義再付給湖北電建二公司200萬元現金,交到其下屬錢某手上,吳某表示同意,并安排河南某建筑公司山西嘉節電廠項目經理馬某經辦此事。同年5月至12月間,吳某、馬某先后三次將共計200萬元現金交給了錢某。2013年6月,孫仁好因購買武漢市漢陽區招商公園1872的一棟疊拼別墅差錢,遂以給領導買車為由,從上述錢某保管的資金中拿走了150萬元用于購房。2014年9月,孫仁好通過向葉某等人借款、安排劉重新報銷虛構費用等方式,籌集了200萬元資金后,安排錢某、葉某全部退還給吳某、馬某。
(四)收受河南某建筑公司副總經理任某賄賂30萬元的事實
2010年以來,河南某建筑公司先后從湖北電建二公司分包了中泰化學阜康100萬噸年電石項目動力站工程、新疆楚星能源五星熱電聯產新建工程等工程中的土建和安裝施工等項目。2012年至2014年間,為與湖北電建二公司總經理孫仁好搞好關系,在承接相關工程、工程結算等方面得到孫仁好的支持和關照,河南某建筑公司副總經理任某在2012年、2013年、2014年的春節前,先后三次到湖北電建二公司孫仁好的辦公室,送給孫仁好現金共計30萬元。2014年9月,孫仁好將30萬元交由吳某、馬某退還給任某。
二、私分國有資產事實
2013年12月,被告人孫仁好以單位名義決定給湖北電建二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部分職工額外發放獎金,并安排財務部主任曾華清落實資金,安排劉重新按其擬定的發放人員名單和發放標準落實獎金發放。為此,曾華清采取虛列勞務費的方式,安排湖北電建二公司在國外土耳其的工程項目部向國內湖北融合新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銀行賬戶轉入了在建項目資金359萬元。湖北融合新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扣除3萬元管理費后,將余款356萬元轉賬到劉重新個人建行賬戶。劉重新按照孫仁好擬定的發放方案,發放獎金共計336萬元。其間,孫仁好得知劉重新向其擬定的原湖北電建二公司總經理熊祥福發放10萬元獎金未果的情況后,決定不領取其給自己擬定的10萬元獎金。事后,該未被發放的20萬元獎金一直被劉重新保管。2014年9月,湖北電建二公司的上級單位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紀檢部門對上述孫仁好擅自發放獎金一事進行了查處,湖北電建二公司其余七名班子成員將領取的共計70萬元獎金以及劉重新將未發放的20萬元獎金,全部上交給湖北電建二公司財務。
另查明,孫仁好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仁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個人及單位名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賄賂280萬元,供其個人支配、使用,數額巨大;孫仁好作為對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工作人員,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告人孫仁好犯有數罪,依法應當實行并罰。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孫仁好構成單位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經查,孫仁好將250萬元賄賂款交給其下屬保管的行為,形式上雖表現為單位控制,但實質是孫仁好個人以單位名義收受后,按其個人意志來控制、支配,且主要用于其個人需要,故孫仁好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單位受賄罪,孫仁好收受上述250萬元的事實依法應認定為個人受賄犯罪事實,且孫仁好將其中162.5萬元賄賂款用于家庭購房、親戚資金周轉的行為,系其個人收受賄賂后對賄賂款的處置行為,亦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故被告單位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不構成單位受賄罪。據此判決:被告單位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無罪。被告人孫仁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追繳本案賄賂款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上繳國庫。本案未移送的被扣押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孫仁好提出:其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愿意退還所收受的贓款,請求二審對其從輕處罰。孫仁好的辯護人除提出上述相同辯護意見外,還提出:1.孫仁好所犯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2.孫仁好所犯私分國有資產罪主觀惡性較輕,且已經所在單位處理,原判量刑過重。
原審被告單位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及其辯護人提出:該公司主觀上不具有單位受賄的故意,客觀上不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不構成單位受賄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予以維持。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為:鑒于孫仁好自愿認罪,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同時在二審期間通過其家屬積極退贓,建議依法對其所犯受賄罪從寬處罰。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審查核實,證據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在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孫仁好書面表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愿意接受刑事處罰;孫仁好還要求家屬代為預繳了40萬元罰金;孫仁好案發前退還給行賄單位河南省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230萬元賄賂款,行賄單位已退繳至原審法院;孫仁好收受劉某的兩張銀行卡中的30萬元,已追繳或者退繳到案
判決結果
一、維持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2刑初5號刑事判決中的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即:被告單位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無罪;追繳本案賄賂款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上繳國庫;本案未移送的被扣押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二、撤銷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2刑初5號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
三、上訴人孫仁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官文生
審判員魏偉
審判員金呂鋼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廖天翔
書記員馮盈盈
判決日期
20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