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與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0)蘇0707行審48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執行被申請人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公司)拒不履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一案,申請理由:順德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原連云港市贛榆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原贛榆區環保局)作出贛環罰字【2019】222號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事項:強制執行行政罰款11萬元及加處罰款11萬元。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審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原贛榆區環保局檢查發現,被申請人順德公司鍋爐使用煤炭作為燃料,未按照規定使用清潔能源。2019年10月27日,原贛榆區環保局再次檢查發現,被申請人仍然在使用煤炭作為鍋爐燃料。2019年11月11日,原贛榆區環保局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贛環罰告字【2019】222號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擬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1萬元,并告知了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2019年11月21日,原贛榆區環保局向被申請人送達贛環罰字【2019】222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1萬元,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并告知了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被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6月4日,申請執行人向被申請人送達了連贛環行罰催字【2020】第9號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被申請人至今未繳納罰款
判決結果
原連云港市贛榆區環境保護局對被申請人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贛環罰字【2019】222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本院準予強制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徐修濤
審判員孟慶禮
審判員戴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管曉蘭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