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錦蔚經貿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6民初15858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吉林省鑫錦蔚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錦蔚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被告承擔歐亞商場店面支持費用1150000元;2、被告向原告返還款項4153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被告承擔496000元的店面進場費,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合同簽訂時間:鑫錦蔚公司(需方,乙方)與火王公司(供方,甲方)分別簽訂了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年度銷售合同書,約定乙方在吉林省經銷火王產品,即火王牌燃氣灶具、熱水器等,約定了乙方的年度終端網點開拓任務、銷售任務等。
二、關于店面支持費用的爭議。
原告鑫錦蔚公司主張被告火王公司于2016年合作初期命令原告務必競價取得吉林省長春市歐亞商場的一個優質鋪位2年期的使用權,并承諾提供2000000元的資金支持,原告最終以2870000元獲租歐亞商場主大廳第二間商鋪,原告鑫錦蔚公司主張被告火王公司至今未支付店面支持費496000元,并提交主張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錢意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間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該事實。被告火王公司確認上述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否認關聯性,主張聊天記錄中提到的2000000元并非鋪位支持費,而是銷售額,是雙方關于銷售任務的協商。經查,2016年2月1日雙方聊天記錄:(原告)敲定,錢你出,我拼命干。(被告)搞定吧。(原告)這句話不能確定,這句話意思太深奧,沒理解透。(被告)拿下大廳哪有這么復雜,拿下后到時咱們核算,根據這兩年銷售額來考慮費用,絕不會讓你虧,還要怎么說。(原告)你不說錢你出,我心沒底。(被告)我怎么出啊,你讓我給你200萬,別扯了,先拿下廳,拍賣歐亞也是從銷售額扣款啊,裝修也要十萬,我們得核算下銷售額,然后公司怎么支持。(被告)明天咱火王必須拿下大廳。(原告)你不說,我沒底,我還是保守一點吧。2016年2月2日7時26分雙方聊天記錄:(被告)你琢磨這個廳多少錢一次性搞定?(原告)摸不透,上次老板260。(被告)必須拿下大廳,我不出錢單靠你哪里能搞定?放心吧!被告火王公司在庭審中確認已經核銷店面支持費1300000元,主張系根據原告鑫錦蔚公司的銷售額度予以核算,但未提交相關核銷依據。
原告鑫錦蔚公司提交(2019)吉長信維證內民字自8406號公證書,擬證明被告火王公司通過年度銷售合同約定的指定郵箱向原告鑫錦蔚公司發送對賬單,被告的聯系人為王潔。提交(2019)吉長信維證內民字第12221號公證書擬證明被告的業務聯系人王杰(即王潔)、劉典等與原告的聯系人湯杰慧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間進行多次溝通,被告在2019年2月25日向原告發出《長春溝通備忘錄》,內容為1、終止合作2019年1月1日起,深圳火王不再與長春湯杰慧續簽合同,終止合作后,庫存、樣機、未送貨安裝等遺留問題由湯杰慧自行解決;2、新商接手。本著相互妥善磋商的原則,盡量讓新商承接店面、樣機、庫存;3、遺留費用。2018年店面支持費用70萬元拆分為3部分分別處理即20.4萬元+21萬元+28.6萬元,2018年12月對賬單的203874.37元貨款已以貨款的形式兌現了20.4萬元,目前21萬元未兌現了部分,在清理完湯杰慧公司賬戶欠款后給予兌現:未能支持的28.6萬元費用,由錢總個人負責。湯杰慧協助錢總銷售完海南個人房產后,錢總給予20萬費用支持。被告火王公司對8406號公證書公證的對賬單予以認可,未對12221號公證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質證意見。被告火王公司在庭審中確認雙方經電子郵件進行對賬的事實。
另查明,原告鑫錦蔚公司向本院申請調取微信號×××及×××綁定的財付通賬戶自注冊之日起至查詢之日的實名認證信息,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復函顯示微信號×××實名認證信息為錢意,微信號×××實名信息為王潔。被告火王公司未對上述實名認證信息發表質證意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吉林省鑫錦蔚經貿有限公司店鋪進場費496000元;
二、駁回被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本訴受理費7762元,反訴受理費2275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5519元,由原告吉林省鑫錦蔚經貿有限公司承擔7450元,由被告深圳市火王燃氣具有限公司承擔280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林嘉琦(兼)
書記員莫瑩瑩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