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龍南縣鑫塔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727民初1604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浩公司)與被告龍南縣鑫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塔公司)、被告張年勝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鄧志強、陳劍洪、被告龍南縣鑫塔建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萬房、被告張年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鑫塔公司、張年勝對所承包原告的公司路面、廠部保安值班室墻體滲水承擔修復責任;2、請求判令被告鑫塔公司、張年勝向原告承擔違約金人民幣200000元整;3、請求判令被告鑫塔公司、張年勝承擔本案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鑒定費、律師費等)。事實與理由:2017年被告鑫塔公司、張年勝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承包了原告發包的“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項目內容包括市政道路等。合同書約定了工程開工日期為2017年12月14日,工程于2018年1月份完工。完工后原告在使用過程中陸陸續續發現上述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廠房保安值班室出現墻體滲水,路面出現裂縫與下沉,并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在原告向被告要求維修的過程中,被告張年勝不斷向原告的高管及當地政府官員散發詆毀原告的言語,對原告的企業商譽造成了重大影響。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張年勝針對上述施工質量問題,盡快出具維修方案并進行維修。被告張年勝怠于履行其相應的修復責任,對原告的日常生產造成影響。基于以上事實、根據《建筑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現原告要求被告鑫塔公司、張年勝立即停止名譽侵權,賠禮道歉,并對原告受損工程進行修復及賠償。
原告志浩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微信聊天記錄8張,證明鑫塔公司承建工程質量有問題。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書,證明鑫塔公司承建志浩公司工程。
3、通知函,證明志浩公司曾發函通知鑫塔公司規范施工。
4、照片17張,證明值班室漏水、路面開裂下沉的事實。
被告龍南縣鑫塔建設有限公司、張年勝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其訴求。2017年12月24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了《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工程合同書》,約定原告廠區、宿舍區市政基礎工程交由答辯人承包施工,工程內容:市政道路、污水排水、給水供水、園林綠化及附屬工程。該合同沒有約定工期。簽訂合同后,答辯人組織人員嚴格按照道路施工規范進行施工,由于原告的工程需用作縣“六大攻堅戰”的現場,在施工過程中,原告不顧施工規范要求答辯人在2018年1月10日前完工,在短時間內答辯人使用大型機械和增加人員,日夜加班終于在2018年1月9日凌晨全部道路澆筑完畢,但原告的辦公大樓的裝修沒有完工,原告拉運大理石、玻璃幕墻材料的重型車輛就從答辯人剛剛澆筑的路面通過,2018年1月10日原告使用消防隊的消防車。裝滿水從路面通過對剛剛澆筑的路面進行沖洗。1月10日后,原告辦公大樓內部裝修、右側、東面道路施工的車輛運輸河沙、水泥、商砼車運輸裝修材料的車輛每天從路面通過。答辯人看到這種情況,向原告的施工人員提出未滿養護期,不得有重車通過對道路會損壞,施工人員說縣里要開現場會,全部工程都急著完成,車間設備要安裝都要運輸建材。在1月10日召開“六大攻堅戰”現場會后,原告車間的機器設備大部分使用大型貨車吊裝運走,又從未滿養護期的道路上通過。《道路工程施工工藝標準》“6.1.2.8C混凝土板在養護期間和填縫前,應禁止車輛通行。在達到設計強度的40%以后,方可允許行人通過;d、養護時間應根據混凝土強度增長情況而定,一定宜為14-21天。”由于原告在道路保養期內,運輸建材的重型車輛碾壓答辯人剛剛澆筑的道路,以致造成路面損壞,責任完全是原告造成的。答辯人在對原告的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2017年12月25、26日,強行要答辯人為其建筑值班室,并且要求在2018年1月5日前完工。1月1日下午澆筑完主體,2日就要求答辯人拆除模板,當時縣城投公司的肖大捷副總經理說,這是明顯違反施工規范,出了事故要志浩公司負責。主體完工后按施工規范是要對墻體進行粉刷,但原告通知答辯人不用粉刷,在外墻腳手架未拆除的情況下,1月5日至9日原告安排其他施工班組,強行將答辯人的外墻腳手架鋸斷,對外墻安裝鋁塑板裝飾,由于原告違反施工規范導致外墻漏水,責任不在答辯人。漏水的原因是安裝鋁塑板后,接縫處的玻璃膠滲水,原告認為是答辯人造成的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完全是原告急于求成違反施工規范造成。綜上所述,原告提出的道路和值班室質量問題,都是原告違反施規范造成,其訴求要求答辯人承擔修復責任是不能成立,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其訴求。
被告鑫塔公司、張年勝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工程合同書》,證明鑫塔公司承包了志浩公司本案涉案的工程。
2、聊天記錄、照片,證明1.2017年12月24日鑫塔公司與志浩公司簽訂合同之后雖然沒有約定施工工期,縣里為了迎接六打攻堅戰,志浩公司轉發縣人大葉雪萍副主任指示,要求鑫塔公司在2018年1月10日完成工程。2.鑫塔公司為了完成澆筑,天晴下雨寒冷,按照正常保養期相對延長,這種情況下還要日夜加班。3.2017年12月30日志浩公司調運大型吊車碾壓路面,2018年1月8日縣城管局吊車吊裝玻璃材料,志浩公司裝載設備車輛在澆筑路面經過并停放。4.志浩公司建筑升旗臺使用大型鏟車運送混凝土并碾壓剛剛澆筑的路面。5.2018年1月10日志浩公司請縣消防隊清洗路面并碾壓路面。
3、情況說明,證明鑫塔公司工人完成值班室主體工程,志浩公司負責人要求工人對外墻不要粉刷。
4、道路工程施工工藝標準,證明1.養護期間及結縫前應禁止車輛及行人通行,達到設計強度40%方可行人通過。2.養護時間應根據混凝土強度增長程度而定,一般以定位14-21天,該標準規定混凝土路面的養護時間。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4日,原告志浩公司與被告鑫塔公司簽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書》,約定原告志浩公司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污水排水、雨水排水、給水供水、園林綠化及附屬工程)發包給被告鑫塔公司承建,同時約定“乙方(承包方)造成同一質量缺陷超過三次的,其后每發現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0元;工程質量發生質量問題但不影響使用功能的,由乙方承擔修理、重新施工,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發生嚴重缺陷或使用功能的,除承擔修理費、重新施工外,還應向甲方支付貳拾萬元的違約金并承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在合同外,被告鑫塔公司承建了原告志浩公司廠部保安室主體工程(不包括裝修工程)。被告鑫塔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做完全部工程,已交付原告志浩公司使用,本案中涉及有質量問題的工程:(1)路面裂縫問題,該工程于2017年12月29日開始澆筑水泥,2018年1月9日凌晨完工。原告志浩公司為了迎接全市“六大攻堅戰”檢查,為了其他工程的項目施工,自澆筑水泥的第二天開始陸續有吊車、重型貨車碾壓路面。(2)廠部保安值班室墻體滲水問題,原告志浩公司為了同樣的檢查,急于裝修,在澆筑樓面的第二天拆除模板,外墻不抹灰即上鋁塑板等進行裝修。本院委托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工程質量問題進行鑒定。2019年12月3日,該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1、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值班室(1)樓面板出現裂縫其一,為溫差產生裂縫;其二,不排除未到混凝土養護期拆模板過早,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樓面板自重受力變形產生裂縫;值班室(2)墻體出現滲漏原因為外墻未進行粉刷,外墻鋁塑板覆面裝修,存在連接縫,雨水順縫滲入未粉刷外墻,造成內墻出現滲漏霉變。2、該廠區內混凝土地面出現裂縫其一,為局部設置化糞池、排水溝,地面土層未夯實所造成;其二,不排除混凝土地面未到養護期進行了重力碾壓造成。原告志浩公司支付鑒定費10000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龍南鑫塔建設有限公司、張年勝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對原告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路面裂縫部分進行維修,維修所需費用由原告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50%,被告龍南鑫塔建設有限公司、被告張年勝承擔50%。
二、駁回原告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原告志浩公司承擔1500元,被告鑫塔公司、張年勝承擔650元,鑒定費10000元,由原告志浩公司承擔5000元,被告鑫塔公司、張年勝承擔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葉志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蔡添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