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奇訴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903民初2468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石奇與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石奇與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訂立勞務合同,原告石奇為衡陽分公司畫洞庭交通科技職業學校體育館的給排水設計圖紙。原告石奇按期按質完成設計后,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一直未付款,經原告石奇多次催要仍未支付。2020年2月25日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注銷登記,法人資格消滅。故原告石奇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支付原告石奇的勞動報酬,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給排水設計款共計42590.3元;2、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奔暗诙龡l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區,且衡陽分公司與原告之間并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即使存在原告向申請人衡陽分公司提供勞務,勞務合同履行地也應在申請人衡陽分公司住所地。故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處理。
案件受理費865元,由原告石奇預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鄧概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