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興武、李維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02執170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7693號民事判決書,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返還申請執行人保證金9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8016元、保全費5000元、執行費12010元。執行過程中,本院向銀行、車輛管理所、不動產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有車輛,本院給予查封(輪候查封),其余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立即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2019)黔0102民初7693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智德
審判員黃小春
審判員趙俊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陳德元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