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博特汽車密封有限公司與重慶瑞潤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282民初5931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波博特汽車密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特公司)與被告重慶瑞潤電子有限公司(瑞潤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訴,訴請:1.被告即時支付原告欠款123900元,并支付原告以123900元為基數自起訴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訴訟過程中,本案案由變更為定作合同糾紛。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博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鐵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瑞潤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間,被告瑞潤公司向原告瑞潤公司定作石墨密封圈和密封墊。被告至今欠原告定作款123900元未付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瑞潤電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寧波博特汽車密封有限公司1239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案件受理費2778元,減半收取計1389元,由被告重慶瑞潤電子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楓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代書記員張迪瑋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