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代菊李祥瓊等與伍育罰于浪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235民初5438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賀代菊、李祥銀、李祥英、李祥瓊與被告伍育罰、于浪、重慶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賴江帆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9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代菊、李祥銀、李祥英、李祥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邵小勇,被告伍育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平、被告洪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家林到庭參加訴訟。為查清本案事實,追加于浪為本案被告,依法由審判員賴江帆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許明芳、李曉波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代菊、李祥銀、李祥英、李祥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邵小勇,被告伍育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平、被告于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奇富,被告洪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家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賀代菊、李祥銀、李祥英、李祥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伍育罰、洪富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14081.3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親屬李發明與被告伍育罰、李發國等人在被告洪富公司承建的云陽縣龍角鎮新立村組級公路暢通工程務工,被告洪富公司安排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伍育罰負責接送。2019年7月22日被告伍育罰駕駛渝DKHXXX小型普通客車接送李發明等人上班時,車輛翻墜于道路左側山崖下,造成李發明經搶救無效死亡。云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伍育罰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費用,各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未果。
被告伍育罰辯稱,一、對事故發生、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二、被告不應當承擔責任,被告是履行職務行為,受被告洪富公司的安排接送工人上下班。
被告于浪辯稱,對事故的發生、責任劃分沒有異議;被告于浪在本案中是被告洪富公司的工作人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洪富公司辯稱,第一、被告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不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交通事故肇事者伍育罰不是公司員工,公司沒有安排其接送工人上下班;第二、賠償費用問題待舉證后答辯;第三、要求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再說;第四、死者李發明與被告洪富公司沒有關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2018年5月10日重慶市云陽縣龍角鎮人民政府與被告洪富公司簽訂了《云陽縣龍角鎮新立村組級公路通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洪富公司承建陽縣龍角鎮新立村組級公路通暢工程。該工程進行部分后,原施工人甘某因不明原因不再承擔施工責任,經云陽縣龍角鎮人民政府多次與被告洪富公司聯系,由被告洪富公司安排被告于浪負責完成該工程的后續部分。被告于浪雇請伍修福在工地負責管理材料,月工資6000元;伍修福喊李發明、李發國、唐發吉等人到工地做工;伍修福喊被告伍育罰駕駛其自有的渝DKHXXX的小型普通客車接送工人上下班,并負責工人考勤,月工資5000元。
2019年7月22日15時許,被告伍育罰駕駛牌照為渝DKHXXX的小型普通客車接送工人上下班,車內乘坐李發明、李發國、唐發吉,行駛至云陽縣龍角鎮普龍路(龍新村級路新立村辦公室路段)時,車輛翻墜于道路左側山崖下,造成李發明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伍育罰、李發國、唐發吉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發明被送至云陽縣人民醫院搶救,因開放性重型顱腦損傷2019年7月23日經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8月10日云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伍育罰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發明、李發國、唐發吉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現被告伍育罰處于取保候審階段。原告賀代菊系死者李發明的妻子,原告李祥銀、李祥英、李祥瓊系死者李發明的兒女。死者李發明生前從2010年8月起居住于云陽縣高陽鎮賀前銀居民聯建房,并有2017年至2019年的水電氣繳費記錄。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2019年7月24日被告洪富公司給被告于浪出具了一份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于浪處理云陽縣龍角鎮立新村組級公路暢通(2、3、4組)安全事故等一切事宜。從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洪富公司給被告于浪繳納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業保險和工傷保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洪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亮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于浪匯款551202元。
事故發生后,被告洪富公司墊付了35500元。原告起訴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陽支公司,經查明,死者李發明系車上乘坐人員,被告伍育罰駕駛的渝DKHXXX在該公司投保了座位險1萬元,由于雙方協商解決座位險的賠償,故原告當庭申請撤回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陽支公司的起訴,本院當庭裁定予以準許。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14081.3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道路事故認定書、病歷資料、死亡證明、死亡原因鑒定書、聯建房合同、水電氣發票、施工承包合同、職工考勤表、油費收據等、證人證言;被告伍育罰提交的身份信息、承包合同、職工考勤表、工資發放表、調查筆錄、行駛證;被告于浪提供的身份信息、社保單、職工考勤表、承包合同、工資明細、銀行交易記錄;證人唐發吉、伍修福、梁光平的出庭證言在卷佐證。
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本院審查確認如下:
1、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死者李發明住院1天,按照80元/天計算,本院認可60元。
2、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50元,死者李發明住院1天,屬于重癥監護,本院對護理費予以認可。
3、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為6000元。本院審查認為,結合死者的親屬從外地回來處理喪事所花費的交通等,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為3000元。
4、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558224元,死者的戶口雖然顯示其為農村人口,但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死者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正當、合法收入來源,因此,故本院確認死亡賠償金為34889元/年×16年=558224元。
5、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63.30元,死者李發明住院1天,原告按照建筑行業的標準計算,本院對誤工費予以認可。
6、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0000元,本院審查認為,原告親屬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應當得到適當精神撫慰,由于被告伍育罰現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故對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7、原告主張的喪葬費為39464元,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原告主張的應當納入本案賠償范圍的費用有: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護理費150元,交通費3000元,死亡賠償金558224元,喪葬費39464元,誤工費163.30元,以上合計601063.30元
判決結果
一、原告賀代菊、李祥銀、李祥英、李祥瓊因親屬李發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護理費150元,交通費3000元,死亡賠償金558224元,喪葬費39464元,誤工費163.30元,以上合計601063.30元。由被告重慶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賀代菊、李祥銀、李祥英、李祥瓊565563.30元(已扣除被告重慶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墊付的355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二、被告伍育罰對被告重慶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賀代菊、李祥銀、李祥英、李祥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70元,由原告賀代菊、李祥銀、李祥英、李祥瓊負擔242元,被告重慶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2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賴江帆
人民陪審員許明芳
人民陪審員李曉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王伶俐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