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嘉冰與杜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971民初14949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袁嘉冰訴被告杜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東莞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東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嘉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劍美、倫河耀,被告郵政東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江濤、朱婷,平安財險東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紹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杜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訴訟請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杜海賠償原告后續醫療費137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1820元,共計20570元;2.被告郵政東莞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平安財險東莞公司在保險承保理賠范圍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杜海、郵政東莞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鑒定費2674元由三被告負擔。
案件情況
一、交通事故經過、事故責任劃分。
2019年7月11日16時40分,被告杜海駕駛車牌號為粵S*****的電動三輪車,在廣東省東莞市市轄區東城區***新洋印刷廠門口與原告駕駛車牌號為粵S*****0的兩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及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后,經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城大隊調查作出第441************8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杜海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負無責任。
二、車輛保險情況。
被告杜海駕駛車牌號為粵S*****的電動三輪車已經由被告郵政東莞公司向被告平安財險東莞公司購買平安公眾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17日00時起至2019年10月16日24時止,保險限額為人身傷亡限額600000元,保險條款1.4、“……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RMB300元”,事故發生時處于保險期間內。原告駕駛車牌號為粵S*****0的兩輪電動車未購買任何保險。
三、當事人情況。
原告受傷后分別于2019年7月11日、13日、15日、20日在東莞東華醫院進行門診治療。
2019年12月12日,原告經廣東嶺南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評估其面部疤痕整復的后續治療費用為1375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674元。
四、原告的損失和認定理由。
1.后續治療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意見顯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面部疤痕整復的后續治療費用為13750元,本院予以支持。
2.誤工費:醫囑建議休息1周,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僅提交了三份工資條打印件,沒有經辦人簽名及單位蓋章,對于該工資條,本院不予以采納。原告未能提交收入證明及收入減少證明,誤工費本院參照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8258元/年計算,即58258元/年÷365天/年×7天=1117元。
3.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4.鑒定費:2674元,有相應的司法鑒定書及相關票據佐證,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結果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原告袁嘉冰17241元;
二、限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原告袁嘉冰300元;
三、駁回原告袁嘉冰對被告杜海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袁嘉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0.55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袁嘉冰負擔46.7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負擔141.34元,由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負擔2.4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鄺彩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顏俊飛
書記員鄧國聰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