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95王平與太倉市中醫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85民初4895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平與被告太倉市中醫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海忠、被告太倉市中醫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順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17254.26元,按照50%計算,為108627元。2、要求被告承擔原告后續醫療費用,以實際支出為準。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1日原告(患者王平)去被告處就醫,經被告醫學影像DR診斷為:右足第1趾近遠節趾骨、第3-5近節趾骨骨折,部分斷端可見分離,第2趾遠節指間關節間隙增寬,第3、4趾骨骨折,余未見明顯異常。2018年4月23日,被告為原告進行手術,手術名稱:右1趾近節趾骨、第3趾跖、第5趾骨切開復位內固定+右足第2趾遠趾間關節脫位閉合復位固定。2019年2月被告為原告取出內固定,但是原告還是感覺疼痛,為此原告到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復查,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的影像診斷為:右足多發骨折后,第3-4跖趾關節欠規整,右足退變,骨質疏松。究其原因是被告沒有完全按照預定手術的標準為原告做手術,延誤了原告的治療時機。這明顯是被告的過錯。原告根據我國侵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要求被告予以賠償。原告特具此狀,請求法院依法公斷。
被告太倉市中醫醫院辯稱,本案應該按照兩次鑒定的結果,由法院依法裁判。第二項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原告在鑒定時的治療應該已經終結,不存在后續醫療費用,請法庭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11日患者王平因右足外傷腫痛出血活動不利二小時入住太倉市中醫醫院,于2018年4月23日行右第1趾近節趾骨、第3趾跖、第5趾骨切開復位內固定+右足第2趾遠趾間關節脫位閉合復位固定,于2018年5月17日出院,共計住院36天。后于2019年2月18日入住太倉市中醫醫院,于2019年2月19日行右拇趾近節骨折術后內固定取出術,并于2019年2月23日出院,共計住院5天。
審理中,原告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本院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事項為:太倉市中醫醫院對王平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違規行為,診療行為與王平的損害后果有無因果關系。
2020年1月7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蘇大司鑒中心【2019】醫損鑒字第113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分析意見為:患者王平系右足多發粉碎性骨折,軟組織損傷嚴重,外傷程度較重,目前遺留右足趾功能障礙的損害后果主要為外傷造成。太倉市中醫醫院在對王平的診療過程中,手術方案選擇欠完善,第4趾未行復位內固定,第3趾近節趾骨復位欠佳,且術后未采取外固定(石膏托),同時在醫患溝通和病歷書寫方面存在欠缺,其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王平目前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建議以次要因素為宜。
被告太倉市中醫醫院對鑒定報告提出如下異議:鑒定過程中,鑒定專家的選取沒有隨機抽取。鑒定過程中鑒定中心介紹參與鑒定的專家,都是骨科、手足外科的主任醫師,但鑒定報告中的鑒定人,則全部是法醫師,鑒定程序存在嚴重問題鑒定結果有失公正。鑒定機構對此回復:我中心組織醫療損害鑒定根據蘇衛規(醫政)【2017】1號及《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進行。《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家的產生為鑒定機構選擇,我機構根據二級學科分類在專家庫中選擇專家,并非隨機抽取。《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學會組織醫療損害鑒定的,意見書由全體專家簽名;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鑒定意見書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并附參加鑒定聽證會的專家簽名的咨詢意見。本案鑒定意見書中鑒定人簽字為司法鑒定人,專家意見匯總表已一并發送委托方。
2020年4月9日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及三期做鑒定,本院依法委托蘇州市立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于2020年5月9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王平因右足趾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王平誤工期為傷后360日,傷后綜合予以90日1人護理及90日營養支持。對此鑒定報告雙方均未提出異議。
另查明:原告為兩次鑒定共支付鑒定費12900元。原告傷前在江蘇恩納斯重工機械有限公司工作。
以上事實,有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記錄、鑒定報告、鑒定費發票、員工在職證明、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太倉市中醫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王平71558.75元。
二、駁回原告王平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3元,由原告王平負擔841元、被告太倉市中醫醫院負擔16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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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屈芳
人民陪審員魏亮
人民陪審員李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黃佳玉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