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與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呂梁高級中學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1102民初2980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工程款690908.23元,以及自2013年08月16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10月16日的利息為248400元),以上本息合計929308.23元;2、本案訴訟費用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8年8月,原告承包了二被告所屬的呂梁高級中學400米操場工程,具體包括:看臺、排水溝、足球場地(除草坪外)、跑道(除瀝青橡膠出面外)、擋土墻工程。2008年08月10日,原告開始施工,2009年10月26日,原告按約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竣工后,呂梁高級中學籌建辦公室對工程進行審核、驗收,并委托山西華岳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結算審核,于2013年08月16日作出工程審核報告,審定金額為3358754.23元。該結算審核定案表,由被告進行確認后,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陸續給付工程款2667846.00元,余款690908.23元一直未付。
二被告辯稱,1、原告訴請的工程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該工程已于2013年審核完畢,根據民法通則135條,原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2、原告主張的利息,合同條款沒有明確約定,故不應予以支付。
當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8年8月1日,呂梁中學籌建辦公室為發包方,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為承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方將呂梁高級中學操場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方,合同價款385萬元。合同未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合同簽訂后開始履行,工程完工后,2013年8月16日對工程價款進行審定,經山西華岳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審定,工程總造價為3358754.23元。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尚欠690908.23元未支付。2017年9月1日,原告申請被告支付,被告呂梁高級中學負責人杜楠在轉款申請單上簽字確認后未支付。
呂梁高級中學已建成投入使用
判決結果
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呂梁高級中學支付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欠付工程款690908.23元,并從2013年8月17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訴訟費13193元,減半收取計6596.5元,被告呂梁高級中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林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保宏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