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香香與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勞動仲裁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2執6194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黃香香訴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勞動仲裁一案,本院浦勞人仲(2020)辦字第619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未按該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黃香香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黃香香的執行申請,并向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報財產,并負擔本案執行費用,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也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中心、中國人民銀行等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查得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名下中國農業銀行等賬戶2處,但所剩余額不足以償還本案全部債務且因他案被在先凍結,本院已輪候凍結;名下牌照號碼為滬A1XXXX、滬A1XXXX車2輛,本院已輪候查封。除此之外,目前無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登記信息。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了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予以確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應當及時報告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徐強
審判員顧紅兵
審判員俞海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康懷琳
書記員康懷琳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