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張斌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1003執異50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斌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蔣富現、蔣金英、長葛市恩惠牧業有限責任公司、李現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異議申請,請求中止依據(2019)豫1003執恢383-1號執行裁定書對申請人在長葛市農商行坡胡支行戶名為長葛市坡胡鎮會計核算中心,帳號為00×××12賬戶中的600萬元人民幣存款的執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稱,請求法院中止依據(2019)豫1003執恢383-1號執行裁定書對申請人在長葛市農商行坡胡支行戶名為長葛市坡胡鎮會計核算中心,帳號為00×××12賬戶中的600萬元人民幣存款的執行。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張斌與長葛市恩惠牧業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2016豫1023民初3081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5月27日凍結屬于異議人所有的銀行存款600萬元,異議人現提出排除執行的請求,理由如下:一、異議人以長葛市坡胡鎮會計核算中心的名義開戶的帳號為00×××12賬戶為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內資金為坡胡鎮34個村委會的“資產、資金、資源”賬戶,用于村級經費、村級干部工資、村級集體資金、扶貧資金、群眾各類補貼等專項資金,異議人作為地方一級人民政府僅對村級經費賬戶內資金的管理使用行使監督權,不是賬戶內資金的所有人,也無支配權。二、建安區法院凍結該專用資金賬戶內的600萬元存款不是長葛市恩惠牧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拆遷補償款,應當解除凍結。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請建安區法院中止對上述600萬元存款的執行。為支持其異議,提供的證據有:一、中辦發[2008]18號文件一份;二、坡政[2003]66號文件、開戶許可證、長財組[2012]17號文件各一份;三、“三資”委托代理協議書,共計34份;四、記賬憑證及支付憑證共計47頁。
申請執行人張斌辯稱:申請人張斌認為異議人所提的“異議人執行異議申請”沒有事實根據,應依法予以駁回。建安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豫1023民初3081-1號民事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并依法向被執行人的拆遷款,同時,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土地附屬物,張貼了查封手續,對拆遷款有優先受償權,但異議人在被執行人的拆遷款項到賬后,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協助法院將該款項匯至法院賬戶,在沒有通知法院的情況下將法院已查封的土地附屬物進行拆除。但異議人作為政府機構不但不依法配合法院工作,反而阻擾司法工作的開展,致使該案久拖不執。拆遷款項已由高鐵部門匯至異議人賬戶,法院查封異議人的賬戶并無不當。綜上所述,法院查封異議人的賬戶既有法律依據,也有事實根據,應依法駁回異議人的申請。
本院查明,關于申請執行人張斌與被執行人蔣富現、蔣金英、長葛市恩惠牧業有限責任公司、李現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023民初308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為:一、被告蔣富現、蔣金英、長葛市恩惠牧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張斌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止)二:被告李現春對被告長葛市恩惠牧業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另外根據申請人張斌的保全申請,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豫1023民初3081-1號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對長葛市恩惠牧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處應收的拆遷補償款600萬元予以查封、凍結。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按判決履行,申請執行人張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在執行中,于2018年11月依法對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長葛市恩惠牧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處應收的拆遷補償款600萬元予以扣劃。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稱尚未拆遷完畢案款未實際撥付,無法協助法院扣劃,故本院對該筆款項予以繼續查封。2019年1月9日,經申請人申請,本院到涉案拆遷補償款撥付單位鄭萬高鐵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進行調查,鄭萬高鐵建設指揮部證明,涉案拆遷補償款共計1400萬元已經全部撥付至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處。申請人請求法院對該筆款項依法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送達責令履行協助義務通知書,責令其在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協助義務,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稱,拆遷補償款已處分完畢,無法協助法院執行。2020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9)豫1003執恢383-1號執行裁定書,凍結、扣劃、扣留、提取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銀行存款、收入600萬元。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稱法院查封的長葛市農商行坡胡支行戶名為長葛市坡胡鎮會計核算中心,帳號為00×××12賬戶中的600萬元人民幣為該人民政府的“三資”賬戶,請求建安區法院中止對該賬戶內600萬元存款的執行。異議審查期間,經本院協調,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同意配合我院先行扣劃3971411.05元,我院于2020年9月8日,在長葛××村鎮銀行后河支行,賬戶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長葛市財政局坡胡財政所,帳號為:98×××71的賬戶內扣劃人民幣3971411.05元,下余2028588.95元尚未扣劃
判決結果
解除對異議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在長葛市農商行坡胡支行戶名為長葛市坡胡鎮會計核算中心,帳號為00×××12賬戶中的600萬元的查封,另行在該賬戶上凍結2028588.9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杰
審判員張新華
人民陪審員周保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盧豫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