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魯與濟南螞蟻搬運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04民初514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魯與被告濟南螞蟻搬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螞蟻公司)、被告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螞蟻公司)(以下簡稱兩被告)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明剛,被告濟南螞蟻公司、被告成都螞蟻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我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并向我出具離職證明,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在被告出具離職證明期間,按照每月最低工資1910元80%即1528元計算生活費;2.判令被告向我支付拖欠2019年5月1日至5月15日工資2500元;3.判令因被告存在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等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5000元×3.5=17500元(2016年8月-2019年11月);4.判令被告向我支付雙倍工資11個月×5000元=55000元;5.判令被告向我支付1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即15天×2×5000元÷21.75元=6896元;6.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我于2016年8月入職被告公司工作。在濟南工作期間,勤勤懇懇,表現良好,無任何違法亂紀行為。但到2019年5月15日,我因為工作原因被公司同事打傷(輕傷)住院。案件處理過程中,被告一直使用各種手段逼迫我調解,為此雙方產生矛盾。至今,被告一直扣發我工資等。此外,被告一直存在沒給我繳納社保等違法情況。多次協商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裁決。本案庭審中,張魯補充以下事實與理由:我在工作期間因履行職責制止公司同事在調度室抽煙被打住院,住院期間醫療費都是我自己支付,公司也沒有陪護,也不管不問,強迫我調解。在我住院期間公司注銷我的公配手機號,也沒有支付工資,公司搬家后也沒有通知我,公司的做法讓我心寒。
本案庭審中,張魯明確其與成都螞蟻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與濟南螞蟻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成都螞蟻公司是總公司,濟南螞蟻公司是子公司,其要求濟南螞蟻公司出具離職證明,成都螞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又變更為其與成都螞蟻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濟南螞蟻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并變更2019年5月1日至15日的工資為2049元,同時放棄要求兩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兩被告辯稱,1.根據民事訴訟法,訴訟案件應當有明確的被告,一個勞動關系只能有一個用人單位,張魯認同與成都螞蟻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卻要求濟南螞蟻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于法無據,應當駁回起訴。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而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提供勞動崗位的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而本案系張魯因打架斗毆后再沒有回崗工作,不符合支付生活費的法律條件。3.張魯所訴第三至五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不予支持。濟南螞蟻公司實際是成都螞蟻公司負責濟南市場的下設公司,兩公司沒有股權關系,濟南螞蟻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均系成都螞蟻公司的工作人員。出院后復工是張魯履行勞動合同應盡的義務,公司是否通知其不能作為其不履行勞動合同、不提供勞動的理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依法提交了證據,張魯提交了濟槐勞人仲案字〔2019〕第1425號《仲裁決定書》、《關于對王潔、張魯打架事件處罰通報》照片打印件、螞蟻企業員工調級調薪通知照片打印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醫療住院收費票據》兩份、撤案告知書照片打印件、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兩被告提交了《勞動合同》、《職員勞動合同簽收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濟南公司4月-11月考勤表》、《職工書面離職申請》復印件、《螞蟻企業職員離職申請表》復印件、《張魯工資發放清單》、《關于對王潔、張魯打架事件處罰通報》復印件。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依以上證據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8月8日,成都螞蟻公司作為甲方,張魯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甲乙雙方確定合同為固定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調度崗位工作,工作地點濟南。雙方確定乙方實行月工資制,乙方月工資為不低于當地最低標準。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螞蟻公司安排張魯在濟南螞蟻公司處工作。張魯工作期間,成都螞蟻公司未為張魯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5月15日,張魯與濟南螞蟻公司副總經理王潔產生沖突致其受傷住院,經醫院治療后張魯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出院后,張魯沒有再回崗上班。成都螞蟻公司未向張魯發放2019年5月1日至15日的工資。
2019年5月17日,濟南螞蟻公司作出《關于對王潔、張魯打架事件處罰通報》。通報載明,2019年5月15日下午,濟南公司副總經理王潔和調度張魯因個人原因發生爭吵產生肢體沖突,致張魯受傷住院。事發以后,王潔主動到醫院認錯,并于2019年5月16日晨會上作出個人檢討。結合以上情況,特作出以下處罰:1.2019年5月15日下午,王潔開車外出未在群內報備,根據公司外出報備管理群規定處罰王潔50元;2.2019年5月15日晚,王潔在調度室抽煙,違法(反)了辦公室不準抽煙規定,依據相關條例處罰王潔50元;3.根據公司行政管理條例,對出手傷人者王潔行政處罰500元,并提出嚴重警告;4.經公司研究決定,將王潔降職為總經理助理,繼續留用觀察;5.責成王潔自行協商賠償張魯一切合理費用;6.責成王潔積極主動配合警方調查,盡快平息風波。
張魯在訴訟中陳述,其是打架事件的受害方,也沒有違法違紀。因為其是調度員,有職責勸阻吸煙,且調度室內禁止抽煙,公司也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王潔在其辦公室抽煙,因其不讓王潔抽煙遭受王潔毆打,時間大約為下午5-6點,王潔在派出所錄的口供中承認因為吸煙問題對其進行毆打。其出院后公司就搬家了,其聯系不上公司,也找不到公司。住院期間為了和公司協調私了的事情導致其沒有聯系公司,公司原來在市中區怪坡,現在搬到了西外環。原來的同事害怕與其溝通受到處分,不告訴其公司搬遷后的新地址。公司注銷了其公配手機號,導致其無法和公司取得聯系。其住院期間沒有人與其聯系,出院后至鑒定之前也沒有人與其聯系。鑒定報告出具后鑒定結果為輕傷,公司才不間斷的與其聯系調解的問題,但沒有讓其回去上班。經調解,其給王潔出具了諒解書。工作期間,其月工資為5000元左右,16年入職時,實習期間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其發放工資,其他都是財務通過現金或微信支付寶轉賬。公司有其簽名的工資確認單,一份為工資,一份為工齡工資。其向公司申請過繳納社保,但公司一直拖延。
張魯為證實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1.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載明,公司行政人員閆曉雪(微信名稱備注為“行政”)詢問張魯“魯哥,你回來上班嗎”,張魯回復“不是給我下了辭退通知文件了嗎”,對方回復“沒有辭退文件”“沒有蓋章,老梁也沒有簽字”,并告知張魯“卡號是集體注銷了,搬到新基地后重新辦的卡還有寬帶,工資是因為你沒有來公司上班也沒離職結算就沒發”“就像王繼趙那個離職,離職結算單下來才發”“你要是來公司上班工資也會正常發給你”“我剛問了財務”,張魯回復“集體注銷也不通知,我不來,公司工資也不說話,現在啥情況大家都知道”,對方回復“社保那個我問下總部,申請交上去了但是社保通知單沒到財務那”“你要是不來上班,也沒離職申請結算單,財務這邊工資發不了”。張魯與公司財務人員、行政人員的聊天記錄中均提到公司給其下了離職單。2.螞蟻企業員工調級調薪通知照片打印件載明,編號:2019013023,經公司研究決定,你部張魯同志的工資由3800元調整為4500元/月,執行日期2019年2月1日。該照片并不完整。
兩被告對以上證據質證稱,從聊天記錄內容看,明顯是張魯與公司工作人員友好交談,完全看不出張魯陳述的工作人員害怕與其交談受到處罰。2019年8月2日,工作人員明確問張魯是否回來上班,張魯也沒有回答。公司搬到新基地后原卡號集體注銷,而非張魯所述僅注銷了其自己的手機號,并且工作人員告知了張魯,不回來上班沒辦法結算工資。對調薪通知的真實性有異議,該通知系不完整的照片,也沒有公司蓋章。
兩被告在訴訟中陳述,2019年5月15日,張魯與王潔因個人感情問題發生互毆,濟南螞蟻公司已經對王潔進行了處理。但公司多次與張魯聯系,張魯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因此張魯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因為公司大部分員工都是搬運工,工資均系現金發放,因此未能與張魯結算2019年5月1日至15日的工資,可以隨時支付,公司并非故意拖欠張魯工資,而是張魯拒不履行合同,拒絕見面。從公司處罰通報中可以看出,王潔抽煙是晚上,而王潔與張魯互毆的時間為下午。按常理,一次抽煙不可能造成互毆,也不可能張魯站著不動讓王潔毆打,只能理解為張魯打不過王潔,造成了張魯受傷的結果。違反公司制度應通過公司機制來處理,而不是通過暴力行為解決。無論張魯與王潔因何原因互毆,均不是公司的責任,也不能作為張魯不回崗工作的理由。公司不可能在張魯住院期間這么短的時間臨時決定搬遷,張魯也不可能聯系不上公司工作人員。公司現在的辦公地點為西外環路華東物流中心。張魯出院后,公司多次聯系其到崗上班,沒有通知是不符合常理的。因為公司公配手機號換掉了,公司員工沒有法律常識,通話記錄及短信記錄都沒有予以保留。公司為除了張魯以外的人員全部繳納了社保,不可能沒有任何原因不為張魯繳納社保。張魯入職時即表示拒絕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非公司侵害張魯合法權益。張魯已經于2018年休了帶薪年休假25天,張魯16年的年休假不能計算,因為從用工第二年才開始計算。根據核算張魯工作期間月工資為4099元,公司不存在張魯所述的工資表。公司不能為張魯安排工作的原因在于張魯,不屬于法定應付生活費的條件。因張魯數月未回崗復工,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于2019年8月8日到期,張魯也表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同意了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兩被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1.《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載明,濟南螞蟻公司為公司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2.《濟南公司4月-11月考情表》載明,張魯4月份實際出勤28天,公休2天,5月份實際出勤25天,公休5天,調休1天,6月份實際出勤30天,7月份實際出勤27天,公休4天,8月份實際出勤31天,9月份實際出勤24天,公休6天,10月份實際出勤25天,公休6天,11月份實際出勤30天,公休2天。考勤表審核人均為李鑫,制表人均為閆曉雪。3.《職員書面離職申請》、《螞蟻企業職員離職申請表》復印件載明,李鑫于2019年5月8日申請離職。4.《張魯工資發放清單》載明,張魯2018年4月實發工資為4171元,5月實發工資為4148元,6月實發工資為4383元,7月實發工資為4113元,8月實發工資為4072元,9月實發工資為3774元,10月實發工資為4076元,11月實發工資為3976元,12月實發工資為3953元,2019年1月實發工資為4210元,2月實發工資為4808元,3月實發工資為4853元,4月實發工資為2888元,5月實發工資為2300元。
張魯對以上證據質證稱,社保繳納記錄證實了公司沒有給其繳納社保。對考勤表的真實性有異議,考勤表沒有其簽字,與其知道的考勤表格式不一樣,原始的考勤表是按照日期通過劃溝的方式進行考勤,休公休假需要其簽字確認。工資發放清單有誤差,2019年3月最后兩筆工資不一致,其從沒有見過最后兩筆款項,工資表也沒有體現工齡工資。公司為其發放過4661元和5000元的工資。2019年1月前其基本工資是3800元,之后調薪為4500元每月。劃勾的考勤表真實性無法核實,也沒有顯示公司給其安排過公休假。
2019年11月27日,張魯作為申請人,以兩被告為被申請人,以本案訴訟請求為申請事項,向濟南市槐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槐蔭仲裁委)申請仲裁。槐蔭仲裁委審查后作出濟槐勞人仲案字〔2019〕第1425號仲裁決定書,認為張魯的請求事項不符合《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則》,對張魯的申請不予受理。張魯不服上述仲裁決定書,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為張魯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二、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魯支付2019年5月1日至15日的工資2049元;
三、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魯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3390.80元;
四、駁回張魯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張魯對濟南螞蟻搬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賈棟
判決日期
2020-09-29